11月18日,青岛市处罚与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涉嫌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案,青岛蓝海恒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被罚。
青综法罚决〔2024〕第95号显示:2024年09月23日查,当事人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在金湖路街道金坛路32号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青综法罚决〔2024〕第98号显示:2024年10月17日查,当事人青岛蓝海恒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茂湾一期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青综法罚决〔2024〕第101号显示:2024年10月21日查,当事人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在黄山路9号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
亨通达就是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