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优化消费环境为目标,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消费侵权案件,着力营造了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现公布十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观山湖区某美容店无理由拒绝退还消费者预付费案
2024年7月8日,消费者翁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美容店办理一张美体美容卡,充值3500元,并签署《美容养生会所美容服务合同》。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因甲方(消费者)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责任。”2024年9月6日,翁某因身体原因提出终止合同,主动表示愿按合同约定承担30%违约金(即1050元),要求退还剩余70%(2450元),美容店无合理理由拒绝该请求。2024年9月9日,经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该美容店仍拒绝退款。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款要求”的违法行为,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责令退还翁某余额。
案例二:白云区某公司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收取预付款案
2024年8月6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白云区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收取消费者培训费,消费者要求退费。经查,该公司在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收取了预付款,违法所得1888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收取预付款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整改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镇市卫城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11月25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称其同日在清镇市卫城某超市购买2盒(共4瓶)“酷梦®安迪·全汁葡萄酒”,在饮用2瓶后,发现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酷梦®安迪·全汁葡萄酒”(制造商:通化华特酒业有限公司,酒精度:8%vol,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19/11/06,保质期6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752元。经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该超市已将货款退还消费者,并给予赔偿。同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生活超市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修文县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9月19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修文县某眼镜店内购买了一瓶隐形眼镜护理液,经查询该店无售卖三类医疗器械的资质”。经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眼镜店经营场所货柜内摆放有“海俪恩”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9盒、软性亲水接触镜50盒、隐形眼镜润滑液6盒。当事人经营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现场未能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违法所得共计12元,货值金额共计2193元。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软性亲水接触镜50盒、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9盒、隐形眼镜润滑液6盒;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花溪区某特产店以风干猪肉冒充牛肉干向消费者销售案
2024年3月31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称在青岩古镇某特产店购买的牛肉干不是牛肉,消费者要求退款。经查,该店在向消费者介绍时称该肉干为牛肉,实际为风干猪肉,该店于2024年4月1日退还消费者370元货款,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违法行为。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清镇市某玉石产品销售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玉石产品案
2024年7月26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清镇市巢凤街道某玉石产品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广州平洲玉石加工批发市场购进珠宝玉石,当事人拿回后自行为每一个珠宝玉器商品制作商品吊牌,其中800件珠宝玉器吊牌上标识了“产地:缅甸”、商品的价格、等级、商品的品名,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宣传珠宝玉器原产地是缅甸,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产地:缅甸”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警告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花溪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纠纷案
2024年11月22日,雷先生在花溪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Q3车辆,因当天提车返程途中车辆突发转向机报警异常和方向盘操作不灵问题,于是立即电话联系4S店进行沟通。4S店随后派人进行检测,并将车辆拖至毕节进行进一步检测,确认车辆存在问题后,雷先生要求退车退款。但此后,双方就退车退款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因雷先生与4S店多次协商未果,雷先生向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关分局接到投诉后,经核实,雷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车辆存在转向系统失效的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汽车出现上述问题,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通过多次与厂家、4S店沟通调解,最终在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关分局的积极调解下,该公司对雷先生购买的车辆进行退车退款处理。
案例八:息烽县某珠宝黄金买卖纠纷案
2025年1月31日,消费者向息烽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到息烽县某珠宝黄金店购买了一个12000元的黄金手镯,该店工作人员隐瞒克数并且拒绝称重。消费者要求该店给自己退货退款,但该店拒绝,希望消协工作人员帮助维权,申请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受理。经了解,2025年1月30日下午,消费者在息烽县某珠宝黄金店购买的黄金手镯属于一口价的黄金首饰,但是商家并没有对一口价黄金首饰的销售形式进行公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按克数计价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未将一口价黄金首饰销售形式进行公示,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将一口价的黄金首饰更换为按克数销售的黄金首饰。
案例九:南明区某管理咨询部宣传“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案
2024年5月31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南明区某管理咨询部(个体工商户)制作“VIP养生馆贵宾卡”,有“本卡仅为服务凭证,最终解释权贵本店所有”字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商家退费。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VIP养生馆贵宾卡”上有“本卡仅为服务凭证,最终解释权贵本店所有”的条款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案例十:修文县某果业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尔勒香梨”案
2024年1月31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辖区某果业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库尔勒香梨”,执法人员随即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某水果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库房中发现大量待销售的“库尔勒香梨”,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为侵犯“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进货侵权“库尔勒香梨(孔雀开屏标识)”7904箱用于销售,已销售了523箱,剩余7381箱,获利418.4元,货值金额达18万元以上。因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达十八万元,涉嫌构成犯罪,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