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型诈骗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到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故意的推定。一些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为界限,认为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行为人无罪,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然而,这种“一票否决制”在笔者看来存在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作为考察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单独作为定罪的依据。还需综合考虑款项来源、是否因罪刑被发现而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
案例分析【要旨】以虚构的贸易项目资金需求为名借款,并将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应认定为诈骗罪。
【案情】2012年9月,王某结识了周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某虚构自己在上海做国际贸易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周某口头提出借款。周某先后将其管理的公司贸易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王某。至案发前,王某归还周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官论述】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指出,王某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首先,王某在借款时已处于负债状态,且无稳定收入来源,表明其不具备偿还能力。其次,王某将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这些用途显然不具备还款能力,进一步证明了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法官强调,虽然王某在案发前有少量还款行为,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根本不具备还款意图的事实。
【审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某不服上诉,但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 主观意图:诈骗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归还意图;而正常借贷人具有归还的意图。
2. 行为方式:诈骗人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正常借贷人则如实告知借款用途。
3. 对借款的态度:诈骗人使用财物毫无顾虑,常用于赌博、挥霍;正常借贷人会考虑归还或用于合法收益。
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1. 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诈骗人编造虚假用途,实际用于高危或无法收回的活动;正常借贷人如实告知用途。
2. 财务状况:诈骗人负债累累仍借款挥霍;正常借贷人有偿还能力或拥有其他财产保障。
3. 掩饰行为:诈骗人使用假名、变更住址等隐匿行踪;正常借贷人无此行为。
王某行为的定性王某虽以贸易项目资金需求为名借款,并支付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故意:王某负债累累,无正常收入来源,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无归还意图。
2. 客观行为:王某虚构在上海有贸易项目的事实,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信任,实际用于还债和赌博。
3. 后果严重:王某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无法追回,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避免将债务纠纷误判为犯罪,同时防止无辜者被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