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事实严重不符!沧州一地产商被罚!

简约之美韵天成 2024-12-02 08:49:11

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21日作出的“沧市监处罚〔2024〕ZZ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20万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在其公司“嘉禾一方花园”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嘉禾一方17#18#雅境阔居,全程热销中!”为主题的运营宣传广告,内容为嘉禾一方,地上地下双入户大堂,以舒适出门、归家的心安,献礼生活每处仪式感,生活更显优雅尊贵,广告用语下面为“入户大堂”实拍图,其含义是地上地下 有入户大堂并进行装修,给住户仪式感和优雅尊贵感。当事人开发的17#18#楼盘,在小区的最北面,现已验收交房。实际户型设计负一层是下跃式,即一楼和负一层为跃层式住户,一楼实际为“阶梯”式入户大堂并进行了装修,广告宣传所附“实拍图”为“平铺”式入户大堂,与“实拍图”入户大堂不符:其负一层不能实现广告宣传的入户大堂,因负一层住宅与负一层车位区有高差不在同一层面上,由负一层车库归家通道进入到17#18#楼主楼负二层后,到达17#18#楼主楼负二层电梯厅,与“实拍图”入户大堂不符。当事人对电子证据信息文书及电子固证报告签字确认后,于2024年5月8日删除了该广告宣传,截止删除时点击浏览量1021次。因广告宣传由该公司制作并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㈠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㈡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㈢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㈣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㈤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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