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涉及的相关税费

财咖 2018-09-19 09:42:59

提 问

我司有应付账款,挂账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了,请问因为对方单位失联,联系不上,账务上处理是不是应该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这样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 复

依据您的描述,如果2年未联系上该单位,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编辑设计:北京东城国税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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