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一种由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的措施,用于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留置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涉嫌职务犯罪:
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2. 案件复杂且可能串供或伪造证据:
如果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且存在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风险。
3. 可能逃跑或自杀:
被调查人有逃跑或者自杀的可能,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4. 可能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被调查人有可能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5. 其他必要情况:
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留置的具体程序
决定权:留置措施由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主任批准。
执行: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执行,一般在特定场所进行,如留置中心。
通知家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属。
期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解除:如果经调查确认被留置人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需要继续留置的,应当及时解除留置措施。
保护被留置人的权益
基本生活保障:留置期间,被留置人享有必要的饮食、休息、医疗等基本权利。
禁止非法手段: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申诉权:被留置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留置措施是为了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