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公交车司机驾驶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竟然以其定点单位是中心医院为由,拒绝救护车将受害人拉到别的医院去,并最终导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其实从法律上讲,这是等于在放任受害者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可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事发当晚,公交车司机赵某在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是60多岁的男子杜某。事故发生后救护车很快就赶到了现场,可赵某得知救护车要将杜某拉到与事发现场仅隔一个红绿灯远的医院后,却不同意,并坚持要求救护车要将杜某拉到他们公司指定的定点医院。理由是定点医院才给报销医药费。
救护车工作人员和赵某解释说,根据有关规定,救护车必须实行就近原则,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家属要转院也可以的。
可赵某坚持不让,事后救护车驾车离开。以上是现场视频拍到的画面,事后120也出具了《120接诊经过证明》证明事发经过。
事后家属去公交车司机讨要说法时,公交车公司的安全员表示,当时司机赵某所要求去的那个医院是当地最好的医院,所以才会坚持这样做的。
可家属却不认可这个说法,其认为与事发现场只隔一个红绿灯距离的医院已经是当地人公认最好的。
网友:必须追究司机的责任
对于公交车安全员的说法,网友们也不认可。有网友表示,即便安全员说的是真的,没听说过“远水救不了近火”么?再好的医院又有什么用?当然是就近啊!太气人了,必须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赵某不同意,但救护车也不能就这样走了啊,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就是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
律师:司机的行为已经违法
首先,在造成杜某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司机赵某在这起事故中,被交警判定承担主要或者以上的责任,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注意!司机赵某到底承担事故多少责任,以交警一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出为准。
其次,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行为人却放任或追求这个结果发生的,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只要法医鉴定杜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当场死亡的,那么司机赵某怎么解释都是没有用的,即其行为确实是放任了造成杜某死亡的后果发生。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即便赵某主观恶意不大,且是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最多也只能以情节较轻的定性处罚。
最后,救护车一走了之,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但即便救护车是要承担责任,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赵某之所以会这样坚持,大概率是与公司的管理制度有关。希望该公司能够举一反三,并制订“以人为本”更人性化的规定,避免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