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App新增展示5项所得,没啥玄机!不值得惊诧!
文/税海涛声
近日,网络又开始热议一项新的“税闻”。
其实就是一个很简单的事,在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展示了五项分类所得的名称,即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中原展示的是组成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所得的名称。
修订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照税法的规定,清晰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九项,今次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展示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五项所得,原本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与个人所得税App中原已展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称“综合所得”)一起,完整的呈现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
今次新增项目展示,仅是App的一次完善而已,于征税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但是从昨天开始,网络上错误的说法以及各种神猜测又出现了:
“关系每个人的钱包!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新增5项个人所得”
“个税App新增五项所得展示,透露了什么信号?”
“收入纳税明细新增显示五项个人所得,意味着什么?”
......
按照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个人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还有经营所得依然采用分类计税的方式。
在征收方式上,对于居民纳税人实行的是,以个人所得(经营所得除外)的支付方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综合所得)、代扣代缴(分类所得)税款与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可见,每个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看到的各项个人所得及已扣税款,均是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后的相关数据,以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中,不论是原已展示的四项所得,还是今次新增展示的五项分类所得,都只是便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的需要,仅此而已。
个人所得税App所展示的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在实质上影响不到个人所得及税款的增加、减少。
此外,至于大家关心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所涉的“个人投资者股票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是,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相关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二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除外)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额没有任何变化!
总之,天下本无事,诸君勿自扰。
个人所得税App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