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最低工资呢?也就是说最低工资主要用在什么方面呢?这里简要做下说明。
一、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发放工资时。
2、试用员工(同时注意约定的工资不得合同工资的80%)。
3、员工法定假期期间(如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
二、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为:
1、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且企业经营正常时,不得执行最低工资。
2、新进员工、离职员工等由于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
3、在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怎么用?下面详细说明。
1、用在安排待岗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企业在经济不景气或者进行战略调整时,经常会通知劳动者在家待岗,既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又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北京为例,该市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理由是:劳动者虽然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劳动者在家待岗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给其安排工作造成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2、用于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就病假工资标准而言,最低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如双方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标准超出上述标准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用在竞业限制补偿金上: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这一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用在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都有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即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5、用在试用期的工资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在扣发工资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