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建:及时叫停用工单位“排队怀孕”的奇葩规定!

文以载道 2023-03-09 22:02:37

民盟江西省委会文化委员、民盟直属中介组织支部副主委 赵子建

“排队”这一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吃饭排队,上厕所排队,银行取钱排队。近日,“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排队怀孕”竟然跃上微博热搜第一名。一名女教师因为违反幼儿园规定的职员怀孕排队顺序,“插队怀孕”而遭到幼儿园开除,园方还拒绝付给她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女老师因此将园方告上了法庭。

近年来“排队怀孕”的事情屡有发生。据《检察日报》报导,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因为师资力量无法进行调配,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推出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排出“可怀孕的先后顺序”;2名教师的怀孕期须间隔3个月。若是有老师不遵照规定,将被开除。河南一所高中学校,一位老师排队竟然要到20年后,就想问问该学校,20年以后她还能生吗?早在2013年,江苏高邮女教师“怀孕审批”一事,就曾有媒体报道称,如此规定已是教育界一项不成文的“潜规则”。

因生育权所在单位掌控,插队怀孕被学校辞退,这种奇葩事,让很多人感到震惊。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怀孕这种事也要“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排着队进行,不是一般的荒唐。是奇闻,几百年后会被写进小说的。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不少妇女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众多单位都做出过女职工怀孕需排队的规定,几近于职场潜规则和“惯例”。这种奇葩的规定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得类似于“排队怀孕”的现象正不断出现,值得警惕。尤其是像学校、医院、银行等女多男少、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行业,问题将会更加严重。

夫妻双方都不能完全做主的事,却要由单位强人所难。无论是基于法理还是出于情理,“排队怀孕”当然都站不住脚。从法理上说,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项权益明明白白写在《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规定中:“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岂能因用人单位的一纸“内部规定”而歪曲?从情理上说,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神圣而不可侵犯,而且“排队怀孕”的荒唐也是显而易见,生孩子又不是加工产品,岂能用“流水线思维”来规制女性生育与否?

生育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公民应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和自由度。单位以一纸内部《通知》来干涉和侵犯生育权的实现,说轻点是狂妄无知,说重点是对抗法律。而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说,要求女职工“排队怀孕”,也毫无人情味可言,甚至可以称得上是对人性的一种摧残。姑且不说女职工怀孕单位应给予特殊照顾,怀孕生子于个人和家庭而言,都是一件天大的事情,单位横加干涉,也会严重影响别人的家庭幸福。

单位“排队怀孕”,“排”出生育权的尴尬。尽管怀孕是天大的事,但社会公共层面仍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再小的“权力”都可以“光明正大”地对生育权利进行伤害甚至是剥夺。生育权利的保障,需要法律给予有力的支持;由此涉及的利益平衡、成本分担,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多沟通协商,同时亦离不开制度兜底性保障。不过企业也要明白,政策的改变带来用人制度的改变,由此增加的用工成本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将此转嫁给劳动者。

我国实施“一胎化”政策近40年,2016年开始全面开放生育二胎、三胎,但效果不明显,原因之一就是许多女性担心会在职场遭到打压。许多单位规定女性要“排队怀孕”,以免日常业务受到冲击。怀孕、生孩子本是个人隐私,完全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却变成任由他人摆布和发号施令的事了。“排队怀孕”的发生,可以看到,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依然任重道远。

一、建议国家卫健委、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尽快出台文件,及时制止、叫停、清理全国各地用工单位“排队怀孕”的奇葩规定,切实依法保护妇女生育自由权利,不能任性到无视职工尊严的地步。“排队怀孕”的潜规则或明规则所羞辱的不仅仅是女职工,而是所有职工。因为这其实不是一种性别歧视,而是权利歧视,它所预设的一个前提就是,所有人的个人权利都应服从于单位利益,个人要为集体无底线地做出牺牲。在这样的单位中,适龄女职工得“排队怀孕”,其他职工的权利肯定也好不到哪里去。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存在的妇女就业歧视等方面违法行为严肃处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增加违法失信的综合成本,倒逼企业守法经营。保障女职工及其下一代健康。

二、建议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要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关注和应答女职工诉求,全力协助女职工维权讨公道,做她们的“娘家人”。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女职工产假等待遇,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利用会议、宣传等各种渠道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普法宣传活动,积极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女性在初入职场时就做好心理准备,知悉自身所享有的权益,让生育员工为生育行为正名,有底气维权。

三、建议参照国外的经验,完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有关配套政策和保障体系。英国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国家支付给雇主,再由雇主发给替代员工;而俄罗斯、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民众一部分生育成本由公共财政分担。我国在这方面尚没有针对性规定,建议参考借鉴。正因为生育成本社会化尚未“落地”,我国用人单位承载着巨大的生育成本,因而许多单位在招聘和生育上给女性设置重重门槛。在“全面二孩”的生育政策背景下,要化解企业的类似做法给员工带来的权利威胁,就要多为生育并延长员工产假直接分配补贴福利,制定国家、企业、个人的生育成本共担的长效机制。

四、建议国家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对因女性员工生育而付出额外成本的企业也给予政策、税收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这样不仅保护了女性的权利,还为企业祛除了风险。建议对雇用女职工比例超过25%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及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雇用女员工。如此一来,企业的用人成本得到减少,实质上也是对女员工合法权益的间接保障。唯有在政策层面加强对女员工的保障,女性员工的生育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职场上广泛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才有根治的可能。

生老病死,天道伦常。强制要求女职工“排队怀孕”是对国策和法律规定内生育自由的蔑视,是对人权的不尊重,更是对女性工作者的不平等对待。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叫停用工单位“排队怀孕”的奇葩规定,多途径多方面解决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切不可一刀切、定配额,搞霸权管理。放开二胎、三胎,是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只有让生育成本社会化落到实处,才会多一些“想生、敢生、能生”。(民盟江西省委会文化委员、民盟直属中介组织支部副主委 赵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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