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员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
对于HR来讲,如遇到处理“三期”员工的优化辞退问题,头会比较大。
而“三期”员工也往往认为公司拿自己没办法。
客观的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三期”的员工,确实有保护,应该算是多了一件护身铠甲。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为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解除情形。第四十一条为经济性裁员。
02《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定理由。其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由于“三期”保护排除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解除和终止三期员工劳动合同,从法律依据来讲,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是我们熟悉的过失性解除,用的最多的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总共包括6种:(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重点介绍一下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四条中的第(一)种和第(四)中情形终止三期员工劳动合同的细节。
三期员工如果遇到劳动合同期满,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依据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三期员工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并按步骤操作(供参考):
(1)三期员工是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2)三期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员工符合第四十五条情形,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结束;
(3)三期结束前1个月,通知员工三期结束后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四)种破产注销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流程走破产注销流程,则三期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可获得N倍经济补偿。
这种情形杀伤力最大,无需劳动者同意,不用协商。另外就是大部分企业如果走到破产这一步,估计可执行的财产也不多,是否能够足额拿到补偿也不确定。
注销以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灭失了,单位都没了,自然也不存在继续用工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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