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主张玖富应返还其出借本息法院认定依据合同平台非债务人

虎虎评商业 2024-03-24 19:07:20

导读:在网贷清退过程中,部分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玖富等网贷平台,主张平台有义务返还出借本息,但却无法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因为出借人与平台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明确约定了网贷平台系借贷信息撮合中介,而非债权债务主体。

不久前,江西某地网贷出借人熊某某起诉玖富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玖富返还其出借本金,同时支付到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然而,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玖富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既不是熊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原告熊某某通过被告运营的网贷平台对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以融资理财的名义获取利息回报,在网贷平台的专用服务器上以电子签名确认方式生成的电子文本《借款协议》所载明的借款人均不是被告。该案提醒我们,玖富等合规网贷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要求平台偿本付息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焦点:网贷平台究竟有无赔偿出借人的法律义务

2017年8月9日,熊某某(甲方)与玖富平台(乙方)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债权转让人推荐、贷后信用管理等服务。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既不是甲方与债务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投资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投资时予以参考,无论甲方与债务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也不论乙方是否在融资文件上签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债务人偿还能力及融资文件的履行作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亦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甲方的本金和/或收益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甲方应自行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2018年8月20日,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玖富普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之合规报告》结论为:未发现玖富普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情形,也未发现玖富普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的情形。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信息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截止到 2019年12月31日,未发现被告普惠信息公司存在自融、设立资金池、 提供担保或承诺保底、发放贷款、捆绑销售、自行发售理财产品、对外提供担保等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此可见,玖富并不是负有还款责任的债务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出借人与玖富平台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问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年1月1日起 施行)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司法启示:网贷出借人和平台都应遵守《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

根据网贷出借人与玖富等平台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文件,平台只是网络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既不是网贷出借人也不是网贷借款人。合规网贷平台也不存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情况,没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以及设立资金池等行为。因此,出借人主张与此类网贷平台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平台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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