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县城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通告

潼关全攻略 2020-04-26 14:31:31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我县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潼关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内开展清理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适用范围:县城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二、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用地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非法占地修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将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法占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的违法行为。

四、有以上违法建设行为、违法用地行为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城关街道办事处将组成联合行动组进行依法查处。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规划区域内所有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凡顶风违建、违法抢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六、接到通知且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自4月27日起,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清理行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七、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登记。

八、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举报:

潼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电话:3816866;

潼关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3829110;

潼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3822069。

特此通告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0 阅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