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请路漫漫,部门推脱何时休?京康律师捍卫农民权益!

小欣讲解 2024-08-11 20:14:42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宅基地的申请与管理逐渐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农民朋友却面临着宅基地申请的种种困境。村委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来回“踢皮球”。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探讨这些问题,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如何正确的申请宅基地以及如果遇到村委会或者政府部门不作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文先生是湖南省衡阳市某县某村的村民,文先生在本村一直未能有自己宅基地上的住房,寄居在兄弟屋檐下,随着兄弟家庭成员增多,居住空间日渐逼仄,存在山墈紧叠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文先生生产与生活。文先生一家几口人,挤在一间破旧狭小的小房子里。孩子渐渐长大,却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房间可以安静学习,成绩也因此受到了影响。由于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每年丰收收获的粮食只能随便堆在潮湿的角落里,好多都发霉坏掉了,这可都是他辛苦一年的成果啊,只能眼睁睁看着白忙活。

于是文先生想通过正常程序申请宅基地,但本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组长始终推脱无法组织村民或组员讨论文先生宅基地申请,致使其宅基地申请至今未能获得批准。不审批宅基地的行为让马先生不知所措,一开始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快手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团队助理通过电话深入沟通后,文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便决定全权委托,团队指派了彭晓刚律师协助马先生维权。

律师办案风采

彭律师在介入案件之后,对当事人文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并在第一时间了解全部的案件情况。在了解完情况之后,彭律师协助文先生于2023年11月27日再一次向村委会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要求村委会限期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组员大会讨论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但由于早就预料到村委会可能会有不作为的情形,故彭律师于当日又向当地乡镇政府邮寄了一份监督申请书,请求乡镇政府履行监督义务,责令村委会限期组织开会讨论宅基地申请事项。

2023年11月28日, 镇政府收到了关于文先生的监督申请书,但在收到材料之后,对文先生的申请置之不理,也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故在2024年2月2日,彭律师协助文先生向当地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县政府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驳回文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在接收到复议决定之后,彭律师于2024年4月8日向衡阳某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2、确认镇政府不依法履行监督义务的行为违法;3、责令镇政府限期责令村委会限期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组员大会讨论文先生宅基地申请。

但镇政府和县政府都辩称,乡镇人民政府于村委会之间属于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隶属关系,政府对村委会的建房研究事项不具有法定监督职责,不产生作为义务,原告文先生要求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于法无据。

彭律师反驳到: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无权直接干预村民自治事项。但是,对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或不履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村民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本案中,文先生先后两次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事项,村委会对其提出的住房建设申请具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的法定义务。村委会不召开会议的行为,可视为南山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义务。文先生向镇政府提交监督申请,镇政府负有对村委会讨论决定文先生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案件结果

最终某市人民政府采纳了我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确认了镇政府不依法履行监督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限期责令村委会限期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组员大会讨论文先生宅基地申请。

宅基地是我们农民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基础。面对宅基地申请的困境,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政策宣传、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权益保障,为农民朋友创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宅基地申请环境。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美丽乡村贡献自己的力量!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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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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