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你了解多少?
定义及法律依据
“商标撤三”,即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主体与流程
申请主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三”申请,这里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其他企业、个人,甚至是竞争对手等。
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收到申请后,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注册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是否撤销该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典型案例
比如在一些电商行业中,部分商家注册了大量商标,但随着业务调整,某些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商标撤三”。最终因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商标被撤销,导致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和权益受损。
目的及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商标资源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发挥其应有的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商标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