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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大兴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突然“不翼而飞”,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这份证据竟被被告在法庭上当庭“吃掉”了。
这起案件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原、被告为刘姓兄弟姐妹四人。
2001年母亲去世后,父亲刘老先生独自购买了一套房产。2022年,刘老先生去世。此前,老人曾立有遗嘱,希望将自己的房子全部留给大儿子继承,可家中另外三子女对此均表示不愿意配合。
无奈之下的刘老大,作为原告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并要求刘老二、刘老三和刘小弟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中,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刘老大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法官对提交的证据进行翻看,然后伸手递给了被告。被告刘老二在将上述证据材料传递给老三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家中老三并未将遗嘱从地上拾起,而是一把抓住掉落中的遗嘱,迅速在大腿上揉成团,攥在了手里,接着在佯装看原告的证据材料时,将已经捏成团的遗嘱塞入口中,就在其捂嘴咀嚼、吞咽的时候,法官发现了其不对劲的举动,便责令刘家老二将遗嘱原件交回,并告知,若不交回原件,将认定其故意毁灭证据,但刘家老二拒不悔过。后经查实,遗嘱原件确已被其塞入口中并下咽。庭审被迫中止。
帮传承律师解答
对于刘家老二的这出闹剧,律师表示,庭审过程中全程留痕,任何人在法庭内的一言一行都将会被如实记录。刘家老二自认为“毁灭证据”不动声色,但不知其一举一动都被法庭内的监控全程记录。
另外,遗嘱原件还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刘老二即便当庭毁灭遗嘱原件,也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其还会因为触犯法律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法官当庭宣布了对刘家老二的处罚决定书。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刘家老二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法庭对刘老二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二中院提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毁灭重要证据可依法追刑责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