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代职如何运作维修资金

健哥谈案 2024-08-25 13:53:00

一,业委会无法正常工作居委会暂行代职的规定

1、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组 (2018J 发字 62 号

第6.对因业委会长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且拒不整改、业委会会议不正常召开或出现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居民区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实,在街镇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居委会代为履行业委会职责并由街镇重新组织换届改选。

二,授权居委会暂时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维修资金使用运作

为确保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畅通,对发生因业委会无法选举产生或者无法正常运作,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形,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精神,依据《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各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 》的约定 (无约定时,由小区业主大会委托决议约定),授权居委会暂时代行业委会相关职责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具体流程如下:

1、办理业主大会开户银行预留印鉴变更居委会取得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授权后,向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居委会代为履职告知书、及街镇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完成银行预留印鉴章变更事宜。

2、填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信息物业公司根据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相关约定, 在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系统中填报维修资金支付工程信息,并将维修更新工程公示、决议、方案、征询意见汇总表等工程材料报居委会审核。

3、实施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审核居委会就物业公司提交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公示、决议、方 案、征询意见汇总表等工程材料进行复核并确认。确认后,将 工程相关材料在小区公共信息栏中进行公告。

4、开展大额工程审价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规约》规定,对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工程项目经有 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符合上述约定,需与银行指定的有资质的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咨询书, 并开展工程审价。维修资金列支以工程审价报告为准。

5、支取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在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系统打印《维修资金 使用支取汇总表》(居委会代为履职版),使用银行预留印鉴章 后,前往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维修工程款 资金拨付。

三,相关附件及示范文本:

1.《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居委会代为履职版)

2.告知书

3.情况说明

附件一

附件 2:

告 知 书(示范文本)

_____________全体业主:

本小区因业委会瘫痪/到期,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 为确保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条约定....../***时间召开的业主大会并形成业主大会决 定,现由 居委会代为履职至新一届业委会产生。

特此告知。

**区**街道/镇****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情 况 说 明(示范文本)

____________银行:

(小区名称)(届别)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到期 届满/瘫痪。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我街道/ 镇于 年 月 日启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并于 年 月 日组建了换届改选小组。

由于客观原因,至今未 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为确保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正常 开展,根据《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小 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 2021 版)第 约定,经 业主大会委托/****时间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并形成决定,由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直至新一届业委会产生。

为便于居委会代为履职,现对印鉴章进行变更。业主大会 公章和财务章不变,(小区名称)(届别)业主委员会主任 及副主任 的私章变更为*****居民委员会 及 的私章。自变更之日起启用新印章。

特此说明

上海市 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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