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研判,首次明确了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可以作为充分有效的反担保方式,依法进行保全置换,准许了某集团公司对银行账号的解封申请。
今年7月,某数据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某集团公司起诉至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对方名下超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常熟法院依法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随后,集团公司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流动需要,向法院传达解封需求,常熟法院通过助企发展司法服务中心研究,准许该公司提交某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该见索即付保函赔付最高限额与原告数据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一致,如果该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义务,保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该保函能让保全申请人迅速获得补偿,不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且有利于被保全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以该见索即付保函进行保全置换,既能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综上,法院裁定准许该变更保全申请,解除对被告集团公司共计300余万元财产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法官介绍,见索即付保函因其快速兑付、促进款项流动的功能在国际融资中被视为“资金的血液”,并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融资担保业务中。本案中,被保全人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该反担保措施既能够在实质结果上保证申请人权益不受影响,又能保障被申请企业的资金流通,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实现了双方企业利益的平等保护。
通讯员 于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