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天管地,管不住屙屎放屁。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人有三急,用人单位如果因员工如厕将其开始,有点太不近人情,不尽人意。
但是,凡事都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自己的操作超过正常范围,那么就有可能被“不正常”对待。毕竟,用人单位更要考虑用工成本,不可能“养闲人”。所以,当一些特殊情况发生的时候,员工也不能因为自身利益而缺少了自知之明。
近日,一条关于劳务纠纷的案例在网上热传,话说,员工王某入职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确认签收和阅读了公司的相关规定。
后来,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做了手术,伤口愈合后他依然表示存在疼痛感。让公司没想到的是,之后他每天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6小时。
有相关网传记录如下图:
公司见状,与王某沟通并作下书面记录,最后在公司工会的书面同意下,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惩罚解雇通知书》。
因为自己上厕所时间长被解雇,王某不接受,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当初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相关仲裁部门认为公司违法解雇。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一天工作8小时,在厕所停留时间推理链正常上厕所事件,认为其因私离岗,违反公司规定,认为解雇合法有效。
员工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申请再审,但依然被高院驳回。
网友看到这样的案例,也是议论纷纷。大部分网友认为,这位员工应该在家调养好身体再去上班。8个小时上班时间,几乎一半甚至超过一半的事件在厕所,如此带薪屙屎,确实让用人单位很难接受。
像这样上厕所,如果公司能够包容的话,那么会不会有人拿着手机在厕所长时间看手机?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具体明细说明或解释,但这种反常理的情况,自然应该更加合理化处理。对于切实不能正常履职,不胜任工作的行为,员工应该明白自身情况,与公司协商,是回家修养,还是其他双方都接受的方案,而不是不能正常上班还上班。
合同约束双方,但并不能因此过分绑架对方。任何一方都应该正视一些特殊情况,而不是仅仅考虑自身利益。用工单位和员工是合作关系,如果没有了合作基础,不具备合作条件,解除合同也是自然而然的事。这位员工因为这样“维权”,而且还两次不服上诉,也真是没谁了。
公司和员工,肯定都是要考虑双方各自利益的,但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方面也都应该有自知之明,明白自身是否能够满足合作条件。这世界,谁也别绑架谁,依赖谁,更不要认为,别人应该承担或容忍由自己给人家带来的损失。
换位思考,自己是老板的话,会接受这样的员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