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据江西上饶广丰区公安通报:9月2日23时50分许,接到广丰区下溪街道一居民报警,称其13岁女儿庄某某失联。接警后,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与其亲属共同查找。
9月3日8时许,警方在郊区一建筑工地旁发现庄某某的尸体,并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于9月3日16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官某某(男,24岁,广丰区下溪街道人)抓获。
经工作查明,9月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官某某骑车遇见庄某某后产生不轨念头,对庄某某实施强奸并致其死亡。
9月4日,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官某某予以刑事拘留。9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官某某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官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致其死亡,属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令人发指,丧尽天良,只有判处死刑,才能告慰逝去的孩子,捍卫法律的尊严!这种事情,不是死刑天理难容。强奸致死,强奸罪加杀人罪,强奸幼女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强奸幼女致死,有人命案,杀人偿命,死路一条。对13岁孩子下毒手,不想当人就不要留着过年!
死刑恰恰是对犯罪人的尊重。因为只有当其认识到自己的罪错,并愿意献出生命来偿还罪债,他才重拾的作为人的尊严。——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