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的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放了个大招,明确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那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犯罪,只要符合条件,就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信号清晰得就像手机信号满格,传递出的讯息是:法律面前,年龄不是免死金牌。
有观点认为,这是要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节奏。这款规定,简单来说,就是14到16岁的孩子犯了严重的罪,也得负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恶性犯罪的有力震慑,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次回应。想象一下,那些因为年龄小而逃过一劫的“小恶魔”,现在可能要开始担心自己的行为后果了。
但是,这里的“但是”可不是开玩笑的。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不够,还需要更细化的司法解释来支撑。比如,怎样的情况才算“符合核准追诉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程序又该怎么设定?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应勇检察长还提到了要推动专门学校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罪错未成年人干预机制。这些专门学校,也就是以前的“工读学校”,现在是给那些犯了错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过,我得提个建议,这些学校不仅要教育孩子,还得教育家长。毕竟,孩子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家庭教育的反映。
最后,最高检的这次表态,可以看作是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的一种尝试。这不仅是法律的胜利,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毕竟,法律的目的是让人心存敬畏,而不是让人有恃无恐。
应勇检察长的表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可能产生以下几个长远影响:
1. **强化法治教育和意识**:通过明确表示即使是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助于强化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法治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改变公众观念**:这一表态有助于改变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传统观念,即不再将年龄作为犯罪行为的“保护伞”,而是强调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年龄大小。
3. **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勇检察长的表态可能会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比如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和程序,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指导等,从而使得法律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更加精准和合理。
4. **推动专门学校和矫治措施的发展**: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可能会促进专门学校和教育矫治措施的发展,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和矫正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 **增强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感**:这一表态也强调了家庭和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可能会促使家长和教育机构更加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6. **提升社会治安水平**:通过依法追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7. **国际形象和合作**: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加强,中国在国际上的法治形象可能得到提升,有助于与其他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总之,应勇检察长的表态标志着中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不仅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全国所有人都在等待此案的判决,是严惩3名杀人狂魔,还是轻判几年后就放出来
判死刑
现在的小孩身体体格和成人一样,信息化社会该知道的都知道
说得那么厉害 终究还不是一命换一命 凶手仍然20年不到就放出 死者就白白死 说个毛用啊
杀无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