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施暴者逍遥法外,受伤者锒铛入狱……我儿的伤情鉴定为何就不给做?”看到网络上晒出的小郭母亲拿着控诉状的视频,二十年前张艺谋拍摄的《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这句话言犹在耳,二十年前秋菊讨说法的目的不是通过法律实现个人权利,她要的是村长道歉,要的是一个尊严和公正。
影片中,秋菊最终打破了套在头上的“维权枷锁”,打出了属于她的公平和正义。秋菊在法理与情理冲突下所展现的法治追求,其实是每一个人内心都渴望的公平正义需求,这个需求二十年前如此,二十后在法治如此健全的今天,更是如此。 看小郭事件,郭母历时三年维权无果,让人再一次看到了现实版的“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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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是公职人员,所以才这样肆无忌惮”,很多网友把焦点放在KTV的恶性事件施暴者的身份上,但我认为,这不是事件的重点,作为公职人员去KTV找小姐虽然有失检点和风化,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但毕竟是没穿制服上岗,年轻人血气方刚,荷尔蒙的作用下加上身份在持,释放下需求,收拾一星半个不长眼的“小瘪三”也是分分钟钟的事,关键是这事情的后期演变让人寻味:
同样是打架斗殴,为什么小郭被群殴至受伤住院不立案,却单单把高姓干部肌肉撞伤一事立案,是不能立,不屑立,还是不敢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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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案,依以上法律条款,小郭伤重住院,因被打至重伤,脑震荡,辗转多家医院不敢收治,抢救时已出现尿血,感染等器官受损症状,依据伤情鉴定标准: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已构成重伤,打人者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我想,这也是执法机关对郭母的伤情鉴定诉求不受理的主要原因,因为,从保护打人者的角度出发,这个伤情鉴定不敢做也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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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柳林县税务机关干部高某的伤情,只是肌肉撞伤,如果做伤情鉴定也只是轻微伤,对郭凯的处罚也只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怎么就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
“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案”,如果此案属实,这则是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又一宗“非法执法、亲亲相隐,官官相护”的恶性事件。
面对“官官相护”,老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总是有阴暗面,在社会群体中,老百姓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小郭事件让我有了极深的触动,遭遇不公,我们当如何面对强权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进行维权?我想主要是以下两点:
其一,遇到“非法执法”,不要畏惧。该投诉投诉,该举报举报,“民告官”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是不可以被剥夺的。
其二,老百姓团结起来,建立有效的舆论支援,任何时候都不要丧失信心,要相信,中国的法治环境越来越好,律师群体和司法群体的素质都在提高,正义总能得到伸张。
其三,面对恶性事件,大众群体不能只做旁观者,要发出正义的声音和力量,助力司法机关全面落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