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人民警察护人民,公安民警是社会老百姓的守护者,是一个值得让人尊敬的职业。
同样,在大家的认知里,袭警是重罪。而有那么六个人,把警察打死了最高也才被判13年有期徒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接到任务,正常出警
2017年,哈尔滨民警曲玉权接到指挥中心的命令,自己辖区发生了骚乱,有一伙人打砸歌舞厅,需要自己去处理一下。他想也没多想就和同事李振东出任务去了,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
曲玉权和同事到达歌舞厅时犯罪活动已经结束,但嫌疑人还没有离开。曲玉权和同事就打算把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局,谁知在场的王喜海等人开始暴力阻拦警方执法。
遭遇抵抗,警察死亡
几名犯罪分子丝毫不在乎曲玉权的警察身份,仗着人多势众,对两人拳打脚踢,暴力抗法。曲玉权和同事只有两个人,实在顶不住多人围殴,被打倒在地。
王喜海等人走后,李振东慢慢爬了起来,他拍了拍倒在一百年的曲玉权,但曲毫无反应,原来他早已停止了呼吸。李振东当即拨打了120并请求支援,但已经来不及了,曲玉权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事后经法医鉴定,曲玉权是突发冠心病而死,而王喜海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王喜海等六人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一审过后,王喜海等人表示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是过失杀人罪,不是故意伤害,故提起上诉,但被法院驳回。
一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好警察就这样牺牲在了执法一线,是多么让人惋惜的事情。这是人民的损失,是王喜海等人坐多少年的牢也终究补偿不了的,这其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一一分析:
警察被打死,嫌疑人为何只判十三年
本案中,曲玉权在王喜海等人的暴力殴打下病发身亡,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六人,并非故意杀人罪。两罪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作案动机是对他人身体权进行侵害,还是生命权。
法律规定,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有预谋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两罪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的意图。
本案中,王喜海等人暴力抗法,阻止曲玉权和同事带走自己的同伙,对两名警员拳打脚踢,意图是侵害两位民警的身体权,并不是剥夺两人生命权。所以不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是故意伤害,客观上曲玉权因众人的殴打病发身亡,符合故意伤害罪中的严重情节。
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王喜海这一主要犯罪人员被判了有期徒刑十三年。
那会不会很多人用故意伤害罪来逃脱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呢?不会的,因为二者并非那么难鉴定。
故意杀人案中,当事人往往有很强的目的性,一般动机是十分明确的,是非致人死亡不可的。而故意伤害的当事人并不会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经过调查是可以区分开来的。
罪犯辩称过失杀人和故意伤害有何不同
本案中,一审判决下达后,王喜海等人提出了上诉,理由是对罪行不满,他们认为自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那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罪犯为何要这样上诉,并且法院为何驳回。
首先,过失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一个明显的差异。刑罚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是可以判到最高死刑的罪名。
所以本案中王喜海等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理由为自己辩驳,目的就是减少刑期,少坐几年牢。而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喜海等人的上诉,理由在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是无意中造成他人死亡,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二者存在本质不同。
许多人认为六名罪犯的刑期太少,但是法律是严谨的,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会抽丝剥茧般的细致调查,在刑期的考量上更是仔细推敲。我们应该相信,每一名罪犯,都会得到他应有的惩罚。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敢殴打警察背景肯定不小,这推脱的借口谁能信!
我记得是大过年时候,拿马路边的板砖拍脑袋打死的,动手人开的路虎,所以你们懂的。
花钱了呗,没钱没势你试试。
有大背景大势力吧,如果不是,你看看杀个普通人的刑罚便知,更何况是杀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查查当年的法医和所出据的司法鉴定,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
他们犯得是三种罪,不是一种。
懂得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