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超市:她是职业打假人

法律人叶某 2023-02-20 18:23:45

“他们是职业打假人!”重庆渝中的冯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付完款还没把大米拿出店外,销售人员就发现这些大米已过质保期。店员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双方等待超市负责人前来处理。不一会儿,一名拿着铁锹的男子过来,没说几句,就开始挥舞铁锹,用木把击打他们。而且这名男子指责冯女士曾经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是一个职业打假人,专门来找超市的麻烦。最终,冯女士夫妇都受了伤,被送进医院治疗。

【叶律说法】

本案中,超市售卖过期大米,危害食品安全,存在着过错,动手殴打冯女士更是错上加错。如果,冯女士确实职业打假人,如何定性这起事件呢?

职业打假”人多涉及食品等领,关注的不是消费者权益,而是以赚更多的钱为最高目标,在此动机之下,他们坑蒙拐骗、钓鱼打假甚至栽赃陷害无所不用其极,其破坏性远远大于那点可怜的积极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里的损害不仅仅是指消费者因食用购买的食品后遭受的人身健康损害,还包括为购买该食品而支出的费用。因为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食品符合质量是否标准由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要证明自身销售的食品符合标准。因为销售安全食品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无论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而销售假冒食品,均构成违法。本案在售的大米过期,存在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潜在风险,应当推定其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超市作为过期大米的销售者,没有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得以售出,应视为涉案大米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系消费者。如果冯某短期内购买过期大米后立即提提出赔偿,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大米的消费行为迥异,其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过期大米,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无权要求假一赔十,只能要求退还货款。对于超市的涉嫌售假违法行为,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究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冯女士的伤情,经法定程序鉴定不构成轻伤,那么打人将会被予以治安拘留,如果构成轻伤,那么打人行为就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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