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超36%,两人非法放贷近3000万被判刑

扬眼 2024-11-25 19:26:09

成立贷款机构,不仅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合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还需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属于非法放贷。近日,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放贷案件,涉案的谢某、何某二人,在未取得放贷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其中还有部分为高利贷。

谢某与何某二人在金融行业从业多年,陆续做过理财产品推销、银行贷款中介等工作。工作期间,二人接触了不少无法从银行顺利办理贷款的客户,利用自己手头可供周转的流动资金,谢某、何某二人与友人钟某合作,三人平均出资,私下为这些客户提供私人放贷业务。

2022年4月,谢某与何某二人商定,合作开展银行贷款中介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以电话销售形式,咨询客户是否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为使客户更加信任他们是正规做银行贷款的中介,二人于2022年9月成立了一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由何某担任法人,谢某任监事。

利用先前积累下的客户资源,谢某、何某二人的公司招揽到了一些生意,可好景不长,来找他们办理银行贷款的客户越来越少,其中一大部分客户是征信资质太差,无法正常办理银行贷款的人。2023年6月,二人最终遣散了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的员工,只留下主管宋某一人继续维系银行贷款中介业务的运作,而谢某、何某二人又开始向无法顺利办理银行贷款的客户提供私人放贷业务。

“我们给不具备办理银行信贷产品的客户提供短期借贷服务,借款前我们会确认这些客户是否有正常收入或经营流水,确保客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借款的钱一般我与谢某两个人各出一半,营利分账也是按出资比例来算。短期借贷向客户汇款及客户向我们还款的账户,都是使用的我和谢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号。”何某说。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1年至2023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谢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武进区等地,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非法放贷数额共计1600余万元,非法放贷对象共计111人,实际获取利息共计478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何某非法放贷数额共计1324余万元,个人非法放贷对象共计94人,实际获取利息共计374余万元。

本案承办检察官刘栎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

针对本案谢某、何某二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涉及单位犯罪,检察官刘栎表示:“何、谢二人虽成立公司,但作案使用的账户均为个人账户,公司无独立资产,犯罪所得也不归单位所有,借条也是以个人名义签订,不以公司名义进行,故不认定单位犯罪。”

2024年9月23日,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10月30日,法院依法判处谢某、何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四百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