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精神生活的稳步提升,养犬已经成为了追求时尚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在享受宠物犬给生活带来欢乐的同时,不文明养犬引发的一些社会公共问题也接踵而至。
通报会由房山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李倩主持
为进一步推动养犬法治化、规范化,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12月31日,房山法院与大兴法院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文明养犬问题”进行通报,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婧对近三年房山法院和大兴法院审结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她指出,违规养犬是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最易受到犬只侵害。被侵权人因犬只追逐、吠叫影响而受到惊吓、恐惧,进而产生摔伤磕碰等非接触性损伤,常面临证据不足、维权受阻困境。
“此类侵权纠纷,双方往往对立情绪严重,对事发细节争议较大,难以达成调解意见。”大兴法院立案庭庭长赵玉东指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主要问题体现在涉诉成本较高、居民社会公共意识有待提升、全面统筹养犬底数有难度、社会公益团体补位不足等四方面。很多养犬人缺乏公共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未能做到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区分。
随后,赵玉东庭长和房山法院立案庭王俊伟庭长分别发布了“出门遛大型犬,致人惊吓摔倒应赔偿”“犬互咬,导致财产损失”等四件典型案例。
其中,在出门遛大型犬致人惊吓摔倒案件中,范某在遛犬时,其饲养的大型犬阿拉斯加雪橇犬欲扑向正在遛泰迪犬的田某所在方向。范某的犬与田某及田某的犬均未接触。田某因害怕而躲闪后摔倒在水泥路上致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相关损失。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未能尽到严格饲养义务,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对烈性犬、大型犬拴养或者圈养的相关规定,将饲养的大型犬带出户,从而导致田某因受到惊吓摔倒致伤,且范某未能举证证明田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终判决范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俊伟庭长表示,判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的饲养人承担被侵权人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对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文明城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扫码查看典型案例
供稿:房山法院
摄影:吴明慧
编辑:成梦琳 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