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十三矿被处罚!

从霜谈地 2024-07-07 17:46:40
检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存在: 1.己四下延轨道下山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 2.13100采煤工作面70-92架巷道仰角25°左右,作业规程明确临时挡矸设置,但现场未设置临时挡矸设施,且煤壁处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设置临时防片帮伤人设施。 3.己15-17-13100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隔爆设施。 4.井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未及时更新。 5.14080机巷二部胶带输送机机尾滚筒处转动部位缺警示牌。 6.14080机巷二部胶带输送机巷道内未按规定每隔50m安装消防支管和阀门。 7.己四井底变电所入口处缺“高压危险”警示牌。 8.己四瓦斯抽采泵未安装断水保护装置。 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2、3、6、8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5、7个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4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第1、2、3、6、8项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阶次适用条件:“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5、7项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阶次适用条件:“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或者1处以上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4项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阶次适用条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条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1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玖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成立于2007年12月19日,注册地位于襄城县紫云镇张村,法定代表人为李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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