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曹智健、崔帆报道:近日,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刊发《今年南昌预付式消费投诉已超4000件面对“职业闭店人”,要怎么做?》一文引发社会关注, “职业闭店人”更是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课题。
为了深入剖析这一现象,探索有效的应对措施,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特别邀请了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邓永民进行独家对话,为我们详尽解读“职业闭店人”在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边界以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有效进行法律追责。
问:什么是预付式消费?能否分享一个相关典型案例?
邓永民: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案件纠纷近些年还是挺多的。例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之九:佘某诉张某、葛某、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预付式消费中提供服务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原告在被告张某经营、被告葛某实控的美发店内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卡,后店铺被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随即注销店铺,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其对案涉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预付式消费充值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涉案美容店转让后,受让方张某某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原商家张某、葛某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问:今年以来,早教、健身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出现的“职业闭店人”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受到社会关注。在您看来,当前法律体系下,“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构成,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邓永民:“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要看其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来看,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发〔2022〕35号《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到,经营者以打折、低价吸引消费者预存费用、办卡消费后,不兑现承诺,随意扣费、任意加价、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依据交易习惯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认定合同内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却不通知消费者退款,导致消费者既无法继续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也无法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对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闭店人”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职业闭店人”行为严重,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可能触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问:对于“职业闭店人”这类行为,法律上应如何界定其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确保法律追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邓永民:首先,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因提供服务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经营者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将门店和服务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当然不发生效力,消费者仍可向原商家主张债权。“职业闭店人”与原经营者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由相应公检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其次,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确保法律追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方法有二。一是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走人;二是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南昌市还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地方性法规。您认为现有法律体系在监管预付式消费方面存在哪些阻碍?是否有必要推动地方立法,以填补这一监管空白?
邓永民:现有法律体系在监管预付式消费方面存在阻碍。一是立法体系不够健全,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依据不够体系化,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挥作用有限;二是行政监管不够有效,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部分行业或领域中的预付式消费无人监管、有些行业或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则存在多头监管的混乱现象;三是司法保护存在不足,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还有待完善,在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联动不足,司法机关很少将经营者的违法违约信息提供给行政监管机关,就改进行政监管提出司法建议;四是社会共治有待加强,政府部门、消协组织或相关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还未形成足够合力,互相配合支持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目前情形下,我认为还是有必要推动地方立法,以填补这一监管空白,江西有自己的省情,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为法律体系完善提供一些地方智慧。
问:上海、北京等地已实施预付式资金的存款专项监管制度,杭州也将预付式消费纳入立法规划,您如何看待这些地区的做法?南昌市在借鉴这些成功经验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如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性地构建预付式消费监管新模式?
邓永民:这些地方对于预付式资金的存款专项监管的做法,值得借鉴。如充值资金先存在银行专用账户,只有消费者发出指令,对应金额的资金才会拨到商家账户,一旦商家发生倒闭或“跑路”等情况,资金则直接返还至消费者账户。这样既能有效避免商家打着预售的名义骗取资金,又能防止商家对预售款的随意使用,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南昌市在借鉴这些成功经验时,可重点考虑从“一增一减”两个角度出发。“一增”是提高违法成本。不少商家之所以敢于制定“办卡不退费”的“潜规则”,除了主观故意,客观上监管不够及时、惩处力度不够。对此,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中,可通过拉高罚金额度、取消营业资质等方式,以高压态势监管形成有效震慑,倒逼商家诚信经营。“一减”是降低维权成本。当前,无书面合同、消费信息不透明是预付式消费举证维权的关键堵点。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搭建畅通的投诉维权通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并定期回访。这些,都能有效推动消费者维权工作提质增效。
至于如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性地构建预付式消费监管新模式,那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调研南昌本地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发现“职业闭店人”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真正解决该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
问:面对“职业闭店人”等新型消费陷阱,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且此类消费纠纷的解决往往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多个部门。在您看来,监管部门如何实现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综合治理?如何确保有效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邓永民:就预付式消费的特点而言,不仅需要强化经营者义务,更需要外部的监管,实现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综合治理。
一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治理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组织商讨、现场协调解决工作问题;
二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力度,监管部门可开展对本行业领域预付式消费经营商户的摸底排查工作,圈定重点商户,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主管行业日常预付式消费纠纷受理工作,组合力量化解存量预付卡矛盾纠纷,全面维护预付式消费环节中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式消费环节中不公平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达到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是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做好预付消费风险防范工作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降低消费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社会秩序持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