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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古风文史作者/古风文史一般而言官职级别与拥有的权力是对等的,换句话说就是官职级别越高,那么权力也就越大。事实上,在清代官制中,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如此。但凡事并不绝对 ,有四个官职级别虽然在五品以下,但它们拥有的权力就连正二品的大臣督抚都要避其锋芒。
它们分别是六科给事中、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刑部秋审处郎中、各省学政,下面来一一讲解一下。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丞相,设立六科给事中,用以监察百官,拥有封驳、监督、举荐等多项重要的权力。
首先是封驳权,六科给事中具有辅佐皇帝处理奏章的职能,可以说是皇帝与百官沟通的“转接人”,皇帝的奏章须通过六科给事中审核无误后才能下发,否则六科给事中有权驳回。
其次是监督权,类似言官。在明朝“文字狱”盛行的情况下,六科给事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且清代基本沿袭旧制,但随着时间流逝,六科给事中的权力大不如前。
一是因为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加强,百官的权力必须无条件服从皇权,六科给事中的权力得到削弱。
二是因为满清贵族的利益错综复杂,部分如军机处、内务府等机构甚至不受监察,使得六科给事中的监督权根本无从行使。
三是因为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内部原因,六科给事中内部没有很好的自我监察机制,内部腐败严重。
尽管清代六科给事中的权力较前朝有所下降,余威尤在,其权力依然不容小觑。

监察御史始设于隋文帝时期,掌管监察百官等职务,十五道则是按照当时全国省份设立的机构,归属都察院,职位名为御史,其中御史又分为掌印监察御史和非掌印监察御史。
掌印即掌管印信,指主权或掌权。各道皆有掌印监察御史,非掌印监察御史则根据各道的事务多少决定人数,如四川、两广等就只设置了掌印监察御史,没有非掌印监察御史。

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但主要是核对各道的文书,特别是关于钱粮方面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定的任务,例如在户部发放俸禄时进行监督等。如若发现贪污腐败等,他们就可以行使弹劾权。
监察御史还是皇帝手中清除异己的一把利剑,例如乾隆帝时期,仲永檀弹劾步军统领鄂善,被乾隆帝大力嘉奖,从从五品提拔为正四品。因此,尽管清代监察御史的权力较明代同样有所下降,但是有皇帝背后加持,百官依然不敢去触霉头。
刑部秋审处郎中刑部是清朝最高的司法机关,秋审处,又称“总司办”,隶属刑部,主要负责秋审和朝审事宜。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集大成者,在地方或者中央被判为死刑的案件都会被移送至秋审处,经查证属实并经皇帝审批,才能执行死刑。

清代对于死刑的定案标准是相对明晰的,但秋审阶段的死刑复核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说死刑复核的标准就是皇帝和刑部的标准,由二者的理解去判断,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从这里就足以看出秋审处官员的重要性,他们的专业性直接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
基于死刑复核的专业性要求,秋审处人选就显得极为重要,堂官有时会由翰林官临时担任,之后再被皇帝委以其他重任。
他们的升迁相对其他各部也具有特殊性,由于断案需要丰富的经验,因此往往从内部提拔,秋审处郎中被提拔为侍郎的概率很大。因此,虽然秋审处郎中只有正五品,但有时尚书都要给三分薄面。
清代后期,皇权进一步集中,在司法领域尤为突显,皇帝对官员的猜忌直接体现在秋审程序中。皇帝对死刑复核案件拥有绝对控制权,特别反感官员对皇帝的决定提出意见,秋审处郎中的权力得到削弱。
各省学政学政,又称提督学政,主要负责地方的教育。严格来说,学政并不是正式的职位。学政的工作内容和科举考试紧密相连,乡试结束后,朝廷下派各省学政,等下一次乡试结束新的学政到任,即为任期界满,一般不会出现连任的情况。
雍正后,学政的品级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原职位品级确定。例如各部郎中出任即正五品,翰林官出任,则是正从七品。各省的学政只负责教育相关的事宜,诸如主持院试、科试等,一般不能干涉教育以外任何地方政务相关的事项。相对的,地方长官也不能把手伸到学政的职责范围内。
既然学政一般情况下不能干涉地方的政务,那么为什么说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督抚也得忌惮三分呢?原因就来自学政的人选,学政不是一般人可以当的。各省的学政都来自皇帝亲信之人,一般为翰林院、六部出来的人才,日后前途不可限量,且不少重臣都有过学政的经历。

而我们所熟知的学政就有清代名臣张之洞,他曾任湖北、四川的学政,在当地惩治舞弊现象,肃清考场风气,为后来停止科举制度积累了经验。除此之外,著名的学政还有纪晓岚等人。
另外,清代官员经常出现身兼任数职的情况,对于职务的范围界定并不是特别明晰,因此虽然朝廷对学政的职责做出了限制,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一是由于学政人选原有职务的权力,二是学政作为朝廷下派地方的人选,往往会带有监督地方的意味,当然,为了限制学政,督抚也对学政有一定的监督权。

因此,在学政任职的三年时间里,地方督抚往往会好好招待学政,不会轻易和学政起冲突。
以上四个职务,虽然官职级别不高,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曾经掌握过令一些大臣都忌惮的权力,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皇权的进一步集中,他们自身的腐败等因素渐渐势微,最终随着清朝的灭亡而消失在了历史的洪流当中。
参考资料
王为东 《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之式微》 南都学坛 2004年第六期
刘社建 《清代如何选拔汉(族)监察御史?》
张琳琳 《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辽宁大学
安东强《张之洞与晚清科举考试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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