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一天你发现,自己本可以很轻松很有尊严的生活却被他人所占据,而对方却以自己的姓名和学历去从事自己本应该从事的职业时,你又作何感想呢?而这一倒霉事,也是王莹莹。
在外面漂泊了几年,王莹莹由于父母体弱多病,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也可以照顾一下父母,没想到缴纳社保时怎么都缴不完,原以为是件小事,却不曾想从这件小事中引发出一个隐藏了十多年的秘密。
原来90年代,恰逢当地教育系统内招时,她想成为当地教师,但没想到,自己在上海学习英语,被家长告知其资料审核不合格时,只认为其条件未到而不予深究。
不料十多年之后才无意中知道,原来是一个人代替他的位置。而这十多年来,她在上海、广东等地工作、住出租屋、吃方便面、节衣缩食,接替了自己地位的是“王莹莹”,当老师,光鲜亮丽、堂堂正正、可亲可敬,多么令人啼笑皆非呀!
而如王莹莹等也不是极少数,在那信息欠发达的时代,不知又有几个人是在懵懂无觉的状态下偷渡生命的。
1997年王莹莹毕业于安徽省广播大学,她希望能在本地找到一份当老师的职业。正好是教育系统的内招,她提交了报名资料。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教师一职,她听了家长的话到上海深造英语。
继续学习期间,她收到家长打来的电话,家长告知的未经过老师审查。那时她还没多想,只是觉得这是她的错,所以经过短暂的怅然若失,才在上海当地找到一份工作,后来辗转到广东去,工作总是不尽人意,日子过得紧巴巴。
后来她嫁了人,父母体弱多病,她想的是回自己的家乡去发展一下,顺便可以照顾一下自己的父母。所以她在自己的家乡六安找到了工作。
但公司为她缴纳社保时怎么都不能缴纳,王莹莹惊讶不已,此前她到广东缴纳社保时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万般无奈下,王莹莹不得不到人社局去一趟问个究竟。
人社局人员在王莹莹说到自己有问题时,调出自己的资料帮助其找出原因,经调查发现其社保早有上交,并已持续16年。
王莹莹纳闷了,自己最近刚回到家乡,以前都是外地打工的,哪能在家乡缴纳16年的社保呢?是不是工作人员弄错资料?怀着满腹疑惑,她首先找来另一名与自己同名的王莹莹,而对方与自己同龄,现在还是人民教师。
奇怪的是,当对方听了王莹莹的话之后并没有感到惊讶,她只是告诉自己,自己会来搞定此事,而不需要王莹莹管闲事。
“王莹莹”所说的解决方法是再办张身份证,但是当王莹莹发现对方身份证有更改的消息,再加上公安局通知自己“王莹莹”目前用的身份证在08年才办完时,心中就开始有了猜想。
她愈想愈觉这“王莹莹”很有可能假扮身份,便再次找到“王莹莹”,想核实内心的揣测。这一次对方显然是很不耐烦了,她一针见血地对王莹莹说,要她别来打扰他的人生,而对方的行为也使得王莹莹心里的揣测变得坚定起来。
她考虑到这些年自己并不开心,事情越是不太平,便决定亲自调查真相。她到教体局去找他的资料,他的档案里明明白白写着他早在十多年前已被教委聘用,但他什么也不知道,十多年来一直由别人代劳。
她带着证据第三次找到“王莹莹”,不料对方非但丝毫不内疚下,态度却十分傲慢地坦白。她告诉王莹莹,虽然去告发她了,但反正他也是有感情的。
更可气的是对方也扬言王莹莹不允许将此事说出,只要王莹莹闭口不提,自己倒也能分点养老金。王莹莹被对方态度直接气得半死,所以她一不做二不休地直接到当地教体局举报“王莹莹”。
后经查实,原“王莹莹”的姓名为苗某,其叔叔刘天普曾在教育局任副局长一职,同年凭手中之权,由侄女代替王莹莹。
苗某取王莹莹身份资料当老师,此后无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用“王莹莹”的身份,起初校方还心存疑虑,但由于对方受教委指派,心里也没底。
但报案后,苗某仍是该校的一名教师,王莹莹很生气,便带着记者到顺河乡中心学校先向校长了解案情。被问及苗某为何仍在课堂上,校长说听教育局安排了,说不知道这个王莹莹不是那个王莹莹。
事后记者再次采访苗某同学时,学生也纷纷表示不知情,但却告诉记者苗某是个严厉却负责失败的教师。
下完苗某的课,记者再次前往采访,起初苗某总是闭着嘴不说话,听说王莹莹还来到学校,便说想见王莹莹。苗某见到王莹莹时直接与她动手,两方都泄愤。
一直到王莹莹掏出手机要报警时,苗老师才开始用言语攻击王莹莹,于是,两边一边打一边骂,不一会儿便各自乘车到市教委。最终被证实苗某的确冒用王莹莹,教育局决定将苗某解聘。
苗某此后在调查中,不断宣称其工作看中了王莹莹还未上岗,便花了不少钱,但隔了几年后,此事当事人亦多已死亡,没有人知道苗某所说的话是否属实,但不论真假,苗某始终难逃法律制裁。
但关于王莹莹还自己老师工作的请求,教育局始终未作肯定回应,时间不可能重来了,不管怎样补偿,王莹莹一生最终还是被苗某毁掉。
一般而言,这类冒名顶替行为将构成冒名顶替罪;虽然冒名顶替罪直至2021年3月1日才被定罪,该案发生于2016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以2021年刑法审理2016年案件。
而且冒名顶替罪入刑前,刑法中有关这一块的规定始终处于空白状态,该如何定罪处罚苗某?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或窃取,抢夺,销毁国家机关公文,文件,印章等行为,应在处罚之列。
在刑事上,苗某假冒王莹莹有关材料及文件,包括教体局为王莹莹入职使用的材料等,已属国家机关公文,文件范围。
伪造国家机关文件和文书的行为明显已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活动,该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和文书犯罪。而由此案可见苗某也曾伪造王莹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伪造身份证的任何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其中包括本人伪造本人的行为,亦属违法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需进行该行为即可,便构成了该罪,且如果后果严重,将被视为加重情节。
由此可以明显看出,苗某之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应加重刑罚。
综合来看,苗某之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罪以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等罪名,违反刑法规定,应数罪并罚。
在此基础上,又涉及了对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根据有关目击者证言,苗某这几年以王莹莹之名工作及正常人际交往活动已属侵害王莹莹姓名权行为。
而苗某入职时,擅自利用王莹莹画像进行入职手续办理,且此后作品又多次使用王莹莹画像,故其行为还侵害了王莹莹画像权利。
因此,王莹莹可针对对方侵害其肖像权、姓名权等问题,向苗某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不管苗某受到什么处罚,王莹莹已逝的前半生毕竟不能复返,只是因为一己之私而葬送了一个姑娘的生命,更使自己沦落到受到法律惩处的地步。
也不知苗某在半夜梦回之间,会否为自己当年所做的决定而遗憾,会否为她毁掉一个女孩子的人生而内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