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违规违法电动自行车!肇庆这些商家被立案处罚!

风华正茂的记录簿 2024-08-02 03:03:16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资料图(图文无直接关联)

典型案例

01

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端州区某摩托车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3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端州区某摩托车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部署,依法对端州区某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座鞍总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货值金额为2200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要区白诸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6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对高要区白诸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高要区白诸镇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15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7辆电动自行车的车身上加装护杠并加装尾箱,8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尾箱,将上述15辆电动自行车摆放在该车行对外销售,造成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不一致。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肇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3日,肇庆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肇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7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肇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口摆放有27台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正在售卖,车身无铭牌、车架本体无整车编码。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口摆卖的27台电动自行车,车身无铭牌信息,标价900元/台,货值为24300元。当事人提供了27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和进货记录,经核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并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示的厂家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7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守法合规经营,从源头上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切不可心存侥幸违法经营,一旦违法违规,必受到严厉查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也要擦亮眼睛,选择有信誉的品牌和正规的销售渠道,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接下来,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

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坚决消除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肇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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