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于1989年出生在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前后辛村。2008年外地上学户口农转非迁出,2011年毕业未找到工作,户口直接落回村里,但是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不是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结婚,男方当时是外地的非农业户口,婚后户口未迁出,不是男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请问,根据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我是否应当认定为前后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回复:
经林亭口镇核实,您于2008年到外地上学时将户口迁出,目前您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待遇。关于您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目前尚未实施,林亭口镇政府未收到相关政策文件通知。待政策实施后,您可根据自身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此事。
(内容来源:北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