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023年3月,王某将其租住的出租屋提供给周某、李某2个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按每次30元抽取提成,并为其提供便利,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45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容留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定罪判刑:
1.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
2.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说是因小失大,偷鸡不成蚀把米。
对于这起案件,人们普遍认为是对不良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对社会风气的有力净化。容留他人卖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坚决予以谴责和打击,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作为房东或者房屋管理者,应该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管和管理。在出租房屋时,应该对租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背景调查,避免将房屋出租给不良分子用于非法活动。此外,对于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让这种不道德的行为逐渐失去生存空间。
总之,这起容留他人卖淫的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它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反思却远未结束。我们应该以此为鉴,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