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84:打官司要有多试试的心态!

张开评论 2024-04-30 08:44:38

我经常在一些同行交流群中看到有朋友问某类案件有没有人做过,某个具体的程序应该怎么操作、提出某项申请需要哪些具体的证明材料。对此,我的理解是诉讼中请教他人经验固然有益,但自己多尝试多沟通也很重要。

我曾代理一起涉及古董字画的拍卖合同纠纷诉讼。我代理的买受人一方认为竞拍到的书画是赝品且拍卖公司没有事先明确告知拍卖规则,我方遂向法院申请就案涉书画进行鉴定。第一次开庭时,我方当庭提出的鉴定申请被法官当庭驳回。但我们没有放弃,而是再次提交了从多个角度论证鉴定必要性的书面申请,并在代理意见中对此问题进行强调。法官收到书面材料后态度有所松动,但还是以没有合适的鉴定机构为由拒绝启动鉴定。但通过检索同类案例裁判文书,我们发现有些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记载了可以做类似的书画古玩鉴定的机构,于是我们又一次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并附上了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名单。最终法院同意启动鉴定程序,而案涉拍品经鉴定有多件为赝品,法院遂判决免除了我方就赝品支付竞拍价款和保管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因此减少了数百万元的损失。

与上面的案例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在申请诉前保全中证明保全紧急性和必要性的问题、管辖权异议中连接点的证明问题等。我举这些例子是想要证明,对于一些诉讼中的事项或程序,虽然法律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条件都是模糊且存在解释空间的,而解释的权力在承办法官手中。当事人提出某项申请,无疑是给法官“添麻烦”,而当前法院人手不足、案件积压是常态,因此在可左可右的情况下,法官们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时候,多沟通、多尝试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和法官的沟通中代理人也能了解到审判者的态度和想法,即使沟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信息有助于代理人寻找变通方案。

另一方面,律师行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很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也是在不断地尝试和努力中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开拓性的工作本就没有成例可循,如果不调查、不研究、不尝试、不沟通,单纯的闭门造车永远解决不了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调查研究,凭借既往经验对某个具体案件草率地下结论是危险的,法律人在对案件发表意见和评论前,应该先了解它,并以事实为依据。

当然这里说的试试,应当是建立在扎实的专业基础上的。如果对法律问题和案件材料没有深刻的了解,像没头苍蝇似的乱撞一通,最终损害的将是委托人的利益和自身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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