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业务管理重典发布

董希水 2024-11-18 21:12:38

潘晓俊(金融从业者)

11月14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一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开展业务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根据不完全统计,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至今有23个文件,从2000年发布了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其中13个财政部负责制定的与不良资产处置等具体业务相关的经营目标、税收、处置管理、损失解决等政策文件。与财政部对具体业务进行指导规范不同的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比如公司治理、风险掌控、内部交易、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例如此次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的《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并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同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发挥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可以说在当前的大环境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对地方债、房地产、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隐患的暴露,自身的使命已发生重大变化,叠加之前在商业化转型期间高度依赖房地产,缺乏业务创新,在实体经济方面纾困不够,自身盈利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全新的市场,该《办法》的出台本质上是监管层要从政策、法律法规上予以引导和控制。

“5+2+银行系+外资系+N”格局

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于1999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是完全政策性业务时期(1999年-2004年);第二阶段是商业化转型时期(2004年-2010年);第三阶段是完全商业化时期(2010年至今)。随着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进入完全商业化时期后,参与主体、处置方式、盈利模式等方面均逐渐多元化,参与主体上,从最开始的四家AMC发展成现在由五家AMC(新增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方AMC(每个省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银行系AMC(也称为AIC,主要是五大行成立的专门做债转股的子公司)、外资系AMC(如一些日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民营资产公司(N)组成,形成“5+2+银行系+外资系+N”格局;处置方式上,从最开始以债权打包转让(协议或公开)、债务重组、诉讼催收、破产受偿为主发展成兼有诉讼清收、债权转让(协议或公开)、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资产整合、债转股、以物(股)抵债、资产托管、资产证券化、破产重整(和解)等多元化处置模式;盈利模式上,从最开始以低买高卖获取折扣收益为主向以价值修复(或增值)手段获取整合收益为主转变。

在回归主业背景下,“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市场出清”是横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前的“三座大山”,如何逾越“三座大山”,成了AMC市场化转型之路又一道障碍。不良资产是“放错位置”的财富,如何利用价值再发现能力,合理调配错位资产,变废为宝,是掘金不良资产行业大有可为之关键。此次《办法》出台后,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就提到《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职责分工

金融监管总局提出《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提高收购、管理、处置专业能力,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为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可以看出经过20余年的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总局的职能更为重要,根据不良资产大讲坛梳理,以下是具体不良从业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1、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人事管理、任免、发债等。

2、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税收、处置管理、损失解决等重大政策,实施财务会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是核拨资产公司资本金,并依法行使金融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权利;二是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三是制定金融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四是负责监督检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五是组织清算组在今后金融资产公司终止时进行清算;六是对金融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七是与国资委、人民银行共同审核政策性债转股项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八是同人民银行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等;九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可以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再贷款,并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债券发行事项。

4、证监会:负责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事宜以及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股、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

5、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进行备案管理等。(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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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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