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侮辱诽谤罪:如何看待共同关注对“胖猫”事件报道

法的正能量 2024-05-28 06:45:36

2024年5月24日,央视共同关注栏目报道的“胖猫”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分析,国家与社会的关注点应集中在侮辱、诽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关系,如,“胖猫”姐姐不满协商结果让谭某“不好过”的法律责任,再如,网暴究竟怎样认定等。

今日法律问答:侮辱,诽谤罪

一、谭某不构成诈骗

5月21日,我就谭某不构成诈骗曾写过一文,在《今日法律问答·重庆“胖猫”事件不予立案,原因有哪些》中曾谈道:(“胖猫”姐姐)不是交易当事人,交易不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胖猫”愿望实现却损害法治原则。

“胖猫”姐姐认为谭某构成诈骗的原因在于:不少刑事判决确认没有隐瞒身份的欺诈行为也构成诈骗罪。共同关注栏目对“胖猫”事件予以报道,也从另一方面澄清,或者厘清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调查显示:“胖猫”与谭某以真实身份互见亲友,并且公开了恋爱关系。同时,谭某与“胖猫”也在筹划未来,如,开花店等。其中,“胖猫”给谭某转账317笔共计79.9万元,谭某给“胖猫”转账179笔共计46.3万元。据此,“胖猫”与谭某之间的转账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谭某不构成诈骗。

谭某不构成诈骗

二、“胖猫”姐妹已构成诽谤

“胖猫”因感情纠纷跳江身亡,谭某与“胖猫”之间的债务纠纷已经过了诉前调解,或者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胖猫”姐姐却不满协商结果,与其妹妹商定代写方案、买流量误导舆论让谭某“不好过”。

与谭某一样“不好过”的还有,截至目前,因参与“胖猫”事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3人、行政处罚的有13人,部分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有些人“不好过”可能“咎由自取”,如,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侦办聂某案,其竟然让蒋某和王某冒充谭某及其闺蜜拍摄视频传播,公然诽谤谭某。

“胖猫”姐妹之所以构成诽谤,其原因是姐妹俩隐瞒了部分事实,仅公开对谭某不利的转账记录,如,多数网民不知道谭某与“胖猫”的债务纠纷已调解处理。再如,姐妹俩没有公开谭某给“胖猫”转账记录等。

部分网民根据部分公开的事实,将谭某取名“骗子”“捞女”“PUA大师”,还有网民号召给谭某支付宝进行一分钱转账活动,并附带咒骂、辱骂的留言。因姐妹俩隐瞒了部分事实,网络暴力严重影响了谭某的正常生活,据此,地方司法机关应当以诽谤追究其法律责任。

“胖猫”姐妹已构成诽谤

三、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紧张关系产生的原因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司法人员,或者司法实践不能正当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必然产生抵牾,如,“网暴”“网络空间秩序”等术语几乎是禁言的方法,或者理由。

言论自由受到不当禁止,还要追溯到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其中,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在当时的年代,“大字报”“小字报”相关于现代的网络空间。据此,根据当时的《刑法》,司法机关可以诽谤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据此,以“大字报”“小字报”公开相关事实可能不被《刑法》所禁止,其与言论自由相协调。

“两高”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分解为侮辱罪和诽谤罪,据此,公开相关事实不构成诽谤罪。有人可能要问,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的紧张关系产生在哪里呢?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解释人对“或者”的理解。

《刑法》中的“或者”有的是作同等性解释,如,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的“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须与前述方法作同等性解释。

《刑法》中的“或者”还有另外规定完全不同的情形,或者之间的内容不能混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这里有两个“或者”。

第一个“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须与暴力同等解释,暴力方法是指身体的动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用语言,这里的或者与前述内容是对立关系,两者不能混同。据此,《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并不妨碍言论自由。

就共同关注对“胖猫”事件的报道而言,公安部部署的相关行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对诈骗的认定,对诽谤他人责任的追究。但相关学者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释可能还没有“到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规范不同的情形,前者规制暴力侮辱,后者规制言论自由。混同两者关系,公民言论自由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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