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在孔子的眼中,人从十五岁就开始增长自己的学问,到了六十岁左右就可以明辨是非,无论接收到任何的消息,都能够很快消化,因为已经看透了世间所有的道理,内心自有一把秤杆,德行已经达到了最高境界。
但孔子所描绘的只是其心中的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一些为老不尊的现象出现。2019年江苏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51岁的王某在串门的时候被64岁的陈某强行侵犯,为了报复,王某将陈某迷晕并将其命根子剪下。
事情经过
2019年的6月,平时看似老实忠厚的陈某在王某面前撕破了自己表层的面具,将自己内心的罪恶暴露在了王某面前。即便已经64岁,但是身体一向硬朗的陈某一直都有强烈的生理需求,但是因为老伴早年去世,一直没能得到舒缓的陈某,将自己的目标锁定了经常从自家门口路过的王某身上。
6月30日的下午,他直接将在附近串门的王某邀请到家中闲坐,趁着王某没有防备之时将其侵犯。王某在事后,心中满怀着对自己丈夫和儿女的愧疚。因为当时实在是人言可畏,她并未将陈某告上法庭,但王某却并不愿直接放过陈某,于是在心中恨意的驱使下,她开始了自己的复仇计划。
2019年7月16日,王某带着自己平时催眠用的药物敲响了陈某的家门,陈某看见精心打扮一番的王某还以为她真的看上了自己,陈某心中还有点激动。随后王某阻止了陈某的动手动脚,催促他去洗澡,陈某立刻去了浴室,一边洗澡一边对接下来的事情充满期待,此刻的他还不知道之后自己会遇到什么事情。
在陈某洗完澡之后,王某将已经下好药的水递给了陈某,要他喝下,在药物的作用下陈某很快便晕睡过去,为了防止陈某突然醒过来,王某用丝袜将陈某的脖子死死勒住。并找来一把剪刀,随着手起刀落,陈某的命根子被王某除去,最终陈某因为失血过多,当场死去。
那这个案件究竟应该如何来判呢?
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我们其实可以分两个部分来看,2019年的6月30日这是事件的最开始,也是整个案件的第一部分。
在第一部分之中,我们可以明确受害人为51岁的阿姨王某,而施害人则是64岁的老汉陈某。陈某对王某使用暴力行为,使王某不能反抗,对其实行侵犯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行,根据刑法的规定:
犯强奸罪行的,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定罪和年龄没有任何关系,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迫和其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定罪。也就是说,如果在当时,王某利用法律武器对陈某的行为进行惩处,其最终的处罚至少为三年的有期徒刑,但是,王某并未这么做,她选择了自己动手。
案件的第二部分也就是2019年的7月16日,王某将陈某杀害的这一天,王某为了报复将陈某的命根子剪下,如果在这里王某能够幡然醒悟,将陈某送往医院,可能陈某还不会死去,但是王某并未这样做,而是任由陈某在自己家中等待死亡,最终也确实导致了陈某死亡的结果。
王某的行为剥夺了陈某的生命,已经严重侵犯到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了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行,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根据法律,故意杀人的,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属于明显的复仇型杀人,其为了发泄心中的恨意,将陈某杀害,看似有正当的理由,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律要求。王某在被抓获之后,也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才酿成了最终的惨案,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王某主动配合警方的行为在最终量刑时也会成为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依据。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的人认为陈某是罪有应得,而王某应该算是正当防卫,这里就触及了另外一个法律知识,究竟什么算是正当防卫?
在法律中,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注意此条规定中的措辞,应当是“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王某的案件中,陈某对其的侵犯已经过去半月之久,在其实行杀害行为之时,并未处于被侵犯之时,因此其最终的杀害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杀人进行处罚。因为该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的最终结果并未公布。
但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因为陈某之前的行为却是存在极大过错,这也是导致王某走上犯罪的最重要的导火索,再加上王某在调查期间的极力配合,会作一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理,死刑的可能性应当不大。
王某最终的结果就是来自于自己的一念之差,为了报复仇人最终将自己搭了进去,如果其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直接报警处理,最后的结果也不会是如今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