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西山马街街道兰亭上锦垃圾中转站“11·3”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调查认定,“11·3”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这个认定结果把我也搞糊涂了,真心有点看不懂.

我们先来看看这份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3日9时47分,在西山区上锦路兰亭上锦垃圾中转站,两名环卫工人在清理垃圾中转站坑洞底部垃圾时,垃圾压缩机上悬挂的箱体掉落。10时,公安、消防等部门先后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两人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云南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兰亭上锦中转站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了岗位操作制度并督促岗位工人落实,对兰亭上锦中转站相关设施设备均进行了正常保养维护。
针对违规下坑作业行为,该公司会及时制止,并对下坑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根据规定进行相关处罚。2020年—2023年期间共发现3起违规下坑作业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通报。
事故性质分析
耿某海、尹某2人违规下坑作业,箱体意外坠落致2人死亡是本次事故的原因。云南省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11·3”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说下我看不明白的地方:
1、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根据事故报告描述,
因为企业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安全培训、制定了操作规程、设备设施进行了维护保养。
所以企业安全管理做到位了,跟企业无关。
好家伙,恐怕以上这些工作绝大多数企业都有做吧。那按照这个逻辑,基本上大多数的事故都不能算是责任事故了。
如果只是把这些安全工作做了,就可以不算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换个说法说,企业就可以尽职免责,那之前那些事故追责处理,那不是完全都是冤枉错误的了?那我们国家的事故认定是不是要推倒重来?
2、这两名环卫工人为什么会违规下坑作业?
毫无疑问,他们肯定是下到垃圾站坑地下作业的,去清理垃圾的。而不是下去玩的,也不是去偷东西的。
既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作业,那出了事故肯定是就是安全事故,你可以说是工人违规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凭什么得出这不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呢?
报告说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那当时这个作业的安全管理体现在哪里?
现场为什么没有人员监护?
为什么人员违规下去不制止?
发现3次违规下坑的行为,为什么都没有引起重视?
报告说说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到位,那为什么垃圾压缩机上悬挂的箱体会掉落?
这个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竟然全部都避而不谈。整篇调查报告,都是在证明企业安全工作如何如何做到位。完全就是在颠倒是非黑白,混淆视听。
事故调查处理应对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至少这份调查报告没有体现出来。最后还是呼吁一下,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需要修订了,现在普遍存在着全国各地尺度不一,甚至不公平工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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