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遭强奸溺亡案,一审死缓判决引起全网暴怒!】

周兆成律师 2025-02-19 14:04:21

今天来聊聊这起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河南 19 岁女生遭遇侵犯,逃跑时落水,嫌疑人阻止上岸,直至女生溺亡。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死刑缓期2年执行,瞬间引爆全网:“这都不立即执行?法律在给恶魔买复活甲吗?”一审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判决结果到底合理吗?

首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从犯罪事实来看,嫌疑人他先是想要对女生实施侵犯,但是最终并未得手,陈某在实施侵犯的过程中因为性器官没有接触到被害人行为,最终构成强奸未遂。女生在逃跑过程中落水,他不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反而残忍阻止女生上岸,导致其溺亡,这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是既遂。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见死不救+积极阻止救助=故意杀人”,且陈某事后他还伪造现场了。

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判死缓是否量刑过轻?

从一审法院的角度分析,陈某的强奸行为是未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依照法律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判决死缓的原因可能是综合考虑了陈某具有未遂、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此外,参考此前江苏省无锡2012年发生的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也判处死缓2年,当时法官认为被告人韦风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系未遂。被告人韦风对被害人李某反抗后滑落河中溺水而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还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韦风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抓捕后有坦白情节。

但是本案量刑结果确实值得商榷。陈某有两个罪名,故意杀人最高量刑是死刑,强奸罪也是。虽然强奸是未遂,但故意杀人是既遂。犯罪嫌疑人在看到被害人落水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陈某的手段残忍,还阻止被害人上岸,与韦风案不同的是,陈某故意伤人并不单纯的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而是实施了积极作为的故意杀人,判死缓有待商榷。

此外,陈某在犯罪过程中还有伪造现场的行为,这也能充分证明其主观恶性深,应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直接逃离现场的犯罪主观恶性要小于犯罪后伪造现场以逃避法律制裁,法院在量刑时也是有所区别的。即便陈某案发后存在自首等情节,但《刑法》67条规定,自首可从轻,但罪行极其严重者除外。

最后判决中的“限制减刑”如何解释?“限制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死缓且犯罪情节严重的罪犯,比如犯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的陈某。若陈某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不少于二十五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且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释。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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