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避坑指南——主播和和机构这样合作不属于劳动关系!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2-18 15:53:32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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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主播行业。然而,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却常常模糊不清,尤其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主播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那么,主播和合作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呢?

我们来看两则不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

案例一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为,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

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二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为,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应当然视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实质审查。

对于网络主播对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利益分配等核心条款具有较强协商权,且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网络主播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应当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据此,如果没有以下情形的,网络主播和合作公司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1. 人身从属性

如果合作公司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主播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直播活动,那么就可能存在人身从属性。

例如,公司规定主播每天必须在固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直播,直播的时长也有明确要求,并且对直播的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主播不能随意调整直播时间和内容,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这种情况下,主播与公司之间的人身从属性较强,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2. 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主播的主要经济来源依赖于合作公司,公司对主播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主播没有自主定价权和收费权,那么就存在经济从属性。

比如,公司为主播提供直播设备、场地等工作条件,主播的收入全部由公司发放,并且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成,主播无法独立获取经济收益,这表明主播在经济上对公司有较强的依赖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经济特征。

3.业务从属性

如果主播从事的业务和机构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及机构安排的工作都属于机构的业务组成部分,即表明主播和机构具有业务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业务从属性特征。

因此,只有具备上述三要素的,主播和合作公司才属于劳动关系,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明确劳动关系,有助于主播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更好地在直播行业中发展。主播在与机构合作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关注公司对自己的管理方式和经济分配模式。如果对双方的法律关系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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