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封建特权的客观存在,及统治者综合素质,影响其防腐制度的实施

熊哥的日记 2022-01-26 17:40:06

开篇思考:

唐代的律法制定的非常严格,对其历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严格的律法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唐代法律又存在怎样的不足之处呢?

唐朝完备的律法制度,对现在的社会也极具参考价值

唐王朝从严治吏在当时起到了积极作用。无论是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行政效率的提高、社会矛盾的缓和、历史的进步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统治者推行律法从根本上说,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更好地治理百姓。他不可能彻底消除封建剥削制度,以及封建社会的一系列病疾。即便这样唐王朝在积极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及惩罚官吏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也是不可忽视的。

吴兢在《贞观政要》一书中,曾经有人说:有枉法贪财者,必无赦免。可见唐王朝的律法之严厉,处罚之重。事实上唐王朝从严治吏的举措,确实对其政治清明、社会生活安宁,百姓安居乐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这种做法也比较符合当时唐朝的社会实际。

唐朝律法对犯罪分子的等级区分是相当严格的,这样做的目的能有效地防止法官擅权弄法。就拿刑事处分来说,此处分共有五级二十等。这充分体现出刑罚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加概括、更加精炼,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制止法官专权弄法。

如此完备的惩贪规定,使得百官不能不无所畏惧,因为一旦有违法行为,一律严惩不贷。这在某种意义上说,强化了所有官员的责任感,处理公务更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加合情合理,百姓也会因为官员执法的公正性而减少冤屈和摧残。

历史的经验我们国家走向灭亡的主要原因,就是政治上的黑暗,政治上的黑暗是加剧百姓苦难、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的理由之一。因此,要想百姓安居乐业,国家长盛不衰,统治者就要励精图治,治理百官,遏制贪暴。唐朝的统治者就是汲取了这一历史经验,才制定出如此完备的唐律,即使在今天其也极具参考价值。

唐代的法律也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在道德与法律关系上容易产生冲突

一旦某种思想已经扎根,那么要想动摇是很难的。官吏贪腐现象就是如此。即便唐律已经很完备,很严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追根溯源,唐代的法律也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

在唐代,统治者受到礼的思想的影响,所以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把礼放到与法律同等重要的地位,让两者同时并存。由于界限不明,过度混淆,就造成了伦理关系和道德关系可以相互转换、相互衡量的一种状态。当礼与法相互冲突的时候,就出现了礼大于法的情况。

例如唐朝的张涉因做过德宗东宫侍讲,所以虽收受贿赂,但是却逍遥法外。这就充分体现了礼大于法的情况。罪犯能得到礼的庇护,法律的威信就大打了折扣。

在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问题的认识上,儒家主张先礼后刑,出礼入刑。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唐律,把礼上升到法律范畴,许多道德规范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如果一但出现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就会被列为犯罪行为。如果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被触犯,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伦理道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涵盖内容之广,它不是法律所能覆盖得了的。因此,在取舍时是很难界定的。以唐律与明律为例,大抵有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处罚上唐律比明律要更重一些;盗贼及有关币努钱粮之事,处罚上明律又比唐律更重一些。也许正是因为唐代律法太过于的重视伦理道德,才给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吏提供了可乘之机。

统治者自身的素质,也会影响其政治的优劣

统治者集权于一身也容易招致腐败。首先,我国的封建统治,历代的天子的权力都是至高无上的,君臣之间是一种主奴关系。统治者所设立的国家机构、官员只是践行其意志的工具。

统治者的统治目的,就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使其不受损害。其下面的官员的首要任务就是忠君,然后才是清廉。为了对其特权加以维护,其势必会包庇那些忠臣的违法行为。

人治原则下,法自君出。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只要统治者同意,贪污行为可不予追究。由此可见,法律都是体现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的,可以随便废立。由此导致法律的稳定性、公正性、严肃性遭受到损害,从而失去了一定的价值。

统治者自身的素质,诸如品质、能力、性格、学识等各种因素会影响其政治的优劣。一个英明的帝王定能身先士卒;相反,统治者如果是一个昏君,就会给官吏提供贪赃枉法的机会。

结尾:因为封建特权的客观存在,导致唐反腐制度难以有效实施

从法律的执行层面来看,往往会遇到一些阻力。唐律尽管严峻,却也往往落不到实处。这从八议制度和官当制度就足以看出。按照唐律的规定,凡是在八议范围之内的人在法律上享有议、请、减、免、赎、当的特权。

因为享受特权,所以就有了护身符,这就导致惩治官吏贪腐的法律不能彻底贯彻;官当制度(就是以官抵罪)的存在,也极大地阻碍了惩贪立法的执行。封建特权,对惩治官吏的犯罪行为反作用极大,它极大的阻碍了法律的实施。

从政治角度来看,皇帝是政治权力的顶峰,金三角等级制度是其按照个人意志设立的。一方面,统治者与各级官吏间具有严密的依附关系。另一方面,各级官员间也有着无法跨越的政治从属关系。官官相护,层层庇佑。

这样就没有人能够弹劾自己所犯的违法行为,即使有罪也能顺利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导致行贿、受贿屡屡出现。综上所述,唐代反腐制度之所以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正是因为这些封建特权的客观存在。

参考内容来源:《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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