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讲“福祸无门,惟人自召”,排除掉意外因素,人这辈子的祸福际遇,桩桩件件都与自己的行为有关。
处在什么样的位置上,就做适合这个位置的事,负应负的责任,不要轻易放纵内心深处不道德、不法的阴暗罪恶念头,否则祸事找上门来的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红楼梦》里有个公公与儿媳发展不伦关系的例子,贾珍,贾氏家族的族长,贪恋儿媳秦可卿的美色与风情,强行爬灰。贾珍带坏整个家族的风气,富贵熏天、钟鸣鼎食的贾家因为子孙的放纵堕落一步步走向了败亡,自取其祸。
无独有偶,今天我们介绍的这桩刑事案件也是因一名男子对儿媳的不轨行为而起,案件的经过和最终的判决结果,都很值得说道说道。
案情经过
事发四川宜宾,女子张某,案发时40多岁。张某是个典型农村留守妇女,和丈夫育有1子2女,由于丈夫常年带着大女儿在外面打工的缘故,平时在家的人只有张某、公公和小女儿以及儿子,因为张某的婆婆早年去世了。
公公是鳏夫,名声又不太好,多次因嫖娼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张某对公公是怀有一定警惕心的,毕竟孩子们读书住校,周末才会回家,公公有很多与她单独相处的机会,有道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若是公公起了色心呢?
张某这么想并非没道理,因为她的公公的确是个没什么节操的人,一天晚上张某的两个孩子回了家,孩子们睡着之后,张某穿着睡衣坐在屋里看电视。突然间,她察觉好像有一道视线落在自己身上,往窗户一看,只见一个人影在窗边鬼鬼祟祟的,似乎正偷窥她,张某大喊一声,吓退了对方。
2个小时后,张某看完电视洗漱收拾完毕,走进卧室准备熄灯睡觉了。睡之前她下意识看了眼窗户,结果又发现窗外有人影晃悠,张某也并不是胆小怕事的弱女子,她随手捡起块石头就往外面砸去,随后关了灯,躲在了被子里。
张某是想观察一下对方还有没有反应再决定睡不睡觉,但这一晚她注定是睡不着了,因为没半晌她就听到了公公一边叫骂一边敲门的声音,张某打开门,发现公公拿着根木棍似乎准备教训她,两人吵起来,张某这才知道,当晚一直在窗外偷窥她的人竟然就是公公。
她也十分羞恼,见公公拿着木棍就要朝自己身上打,第一反应就是也捡起角落的一根木棍防卫,躲过对方的袭击后,直接挥棒往他头上一砸。张某的公公被砸了个踉跄,倒在地上,头正好磕到了台阶,导致流血不止,不要说继续殴打儿媳了,连站起来的力气都没了,张某见状赶紧叫来邻居帮忙送医,又报了警。
最终,张某的公公因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因此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大家认为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张某的行为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没有“防卫过当罪”之说,必须要与具体的罪名结合,才使用这个处理。
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构成什么犯罪,就认定什么犯罪,至于防卫有没有过当,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当事人实施防卫时所处的情境、不法侵害的进行情节来加以判断,在本案中,张某的公公偷窥在先,但这是张某到案之后的说法,她公公已经开不了口了。
不过案发后邻居亲友们知道张某打死公公,都表示偷窥行为很可能存在。张某的丈夫以及其公公的亲人对她的行为表示谅解,再加上其公公确实多次嫖娼,在男女之事上不检点,风评极差,基本可以认为偷窥的情节存在,其偷窥行为严格来说也是对张某权利的侵犯。
当时张某喊叫和扔石头,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还不需要法律的介入,但公公叫骂敲门闯入她的卧室想殴打教训她时,可以认为他在制造不法侵害,对张某的人身安全形成威胁,按常情判断,此时张某躲避并拿起木棍反击应该具备防卫的性质。
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有个限度的区别,超过限度,防卫性质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但不代表一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张某的公公没有要致死儿媳的故意,张某拿木棍直接往公公的头上猛击,导致其死亡,因此法院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她为了防卫公公才反击,案发后主动将其送医救治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一致谅解,因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个量刑结果还能接受,5年内张某没犯事,不用坐牢了,可能法院是认为张某明知猛击公公头部会导致其受伤甚至死亡才如此判决。
根据日常的经验,从情理的角度,我们将自己代入张某的角色:公公不轨在先,作为一个女子,先是被其偷窥,而后又要遭到对方殴打,你反不反击?肯定是要反击,只是反击直接打到对方头部,这算是无意还是故意,事先知不知道会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根据主观来判断。
所以这个案子一定会有争议,有人会认为是正当防卫,也有人会认为是防卫过当,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