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找紫牛|女子质疑:从农村出嫁后土地流转经营收益打折?

扬眼 2024-11-16 17:56:12

近日,南京六合区的史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反映,她原本是六合区程桥街道河南村余庄组的村民,她婚前所在的家庭一家四口是参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前些年,村集体将大家的土地统一流转出租给别人经营,但7年来,她的租金收益打了对折,理由竟然是她因出嫁,就不能参与正常分配。

史女士告诉记者,她是1989年出生的,是土生土长在上述所在地,出生后自然随父母成为农村集体组织一员。前些年在一次农村土地确权中,她是分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中的红本子上有她的名字,自己和父母组成的家庭共有土地8.19亩。前些年,村集体将大家土地统一转租,每年按照人头分配土地转租的租金。她说,经过细问得知每年分配过程中收益资金打到父亲的账户上,据其了解的分配方式是按人头分配,她的父母每人1000元,而她只有500元。史女士认为7年来少分配了3500元,诉求是补偿自己应得部分。为此,她找到所在村的村干部询问原因,被告知,她因为是女的,出嫁之后就没有土地了。史女士说,尽管自己嫁出去了,但自己与集体土地之间的关系依然处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而且即便嫁人也没有加入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没有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现在反而“两头不占”。

她告诉记者,在与村干部及村小组相关人员沟通过程中,对方以“传统”和“自治”等原则与她辩解,说村里女青年出嫁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会议有权决定。但史女士认为,既然是自治,为何土地被转租了,本该分配给自己的收益都打折了,而且自己完全没有被通知到,相关合同也没有看到。史女士在诉求过程中,村里还有人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无奈下,她咨询了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同志,被告知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有一项重要原则“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收益分配应该以户为单位,不应该因史女士出嫁而减少分配收益金额。为此,史女士还向街道信访部门反映。

记者咨询法律人士,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紫牛新闻记者电话联系村组的相关人士,但对方没有接电话。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程桥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的丁主任,他表示,收到了史女士相关反映,为了此事他不仅已与史女士初步沟通,也与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沟通,对于到底如何处理,涉及多项法律法规,近期将会与几个相关部门会面研究,最终给出结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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