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严查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承接相关工程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承揽项目/转包挂靠!

置牛 2023-05-26 16:16:35

来源:湖北住建厅、吉林住建厅、广州市建设局、南宁市建设局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专项整治内容:

排查整治全省所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重点排查整治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用于生产经营(办公、酒店、健身、培训、养老机构、影院、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建筑和居民住宅。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装饰装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需申报登记的项目,是否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三)房屋建筑是否存在擅自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行为。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房管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中心:

为落实省领导有关指示要求,深刻汲取近期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惨痛教训,切实加强全省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落实住建、城管、房管、街道(乡镇)、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下称装修人)的主体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的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乱改乱拆、破坏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房屋结构安全意识,切实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项整治内容

排查整治全省所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重点排查整治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用于生产经营(办公、酒店、健身、培训、养老机构、影院、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建筑和居民住宅。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装饰装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需申报登记的项目,是否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三)房屋建筑是否存在擅自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

各市、州、县住建部门牵头,城管和房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召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明确专项整治时间节点和要求,压实各级住建、城管、房管等主管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整改(6月1日至8月31日)

各市、州、县住建部门会同城管和房管等部门,协调街道(乡镇)、社区组织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并将有关情况统计上报。各街道(乡镇)、社区8月底前将排查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汇总,由市、州住建部门汇总统一报省厅。

(三)检查督导(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市、州住建部门会同城管和房管等部门,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重点督查属地责任落实情况、排查成效、核实统计数据等情况。省厅视情开展暗访督导。

(四)整改销号(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市、州、县住建部门会同城管和房管等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问题建立责任清单。组织对存在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C、D级的房屋建筑及时采取加固、拆除等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四、分类开展专项整治

(一)限额以上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

对投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等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属地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发现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或移交城管等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二)限额以下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

对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等限额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家庭住宅装修、小型门面房装修等,由市、州、县住建部门会同属地城管和房管等部门,协调街道(乡镇)、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落实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

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装修人下达告知单进行劝阻和制止,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并根据需要提供巡查检查记录、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2.街道(乡镇)、社区对于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或居民投诉的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事项,要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城管(行政执法)或住建、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街道(乡镇)、社区。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宣讲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严重危害性,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

(二)强化信息公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屋建筑的有关承重结构的图纸,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明确禁止擅自乱改乱拆、破坏承重结构等要求,扩大群众知晓率。

(三)加强群众监督。鼓励居住小区住户之间相互监督,发现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制止或报告。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上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会同城管和房管部门协调街道(乡镇)、社区加强对限额以下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监管。房管部门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对于不依法依规开展巡查、上报的,及时认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建、城管、房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住建、城管、房管等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配合,明确分管领导、部门职责和联络人员,建立统筹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级住建、城管、房管等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擅自拆改承重结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城管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迅速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真正形成整治合力。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注重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对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力、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排查整治不实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对发生事故、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伸阅读吉林省

5月9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拟装修改造(维修)建筑应按先鉴定、后委托正规设计、再施工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作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施工单位严禁超越资质承揽,严禁转包挂靠

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任务,严禁转包挂靠。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装修改造(维修)工程类别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在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并对房屋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5月12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期,哈尔滨松北区一居民楼租户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导致房屋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我市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类似事件,教训深刻。

《紧急通知》明确:

1、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等。

2、物业服务区域内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一)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

(六)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七)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3、严查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楼板等,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南宁市

5月16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今年以来,杭州、广州、武汉等市均出现因私拆承重墙引发楼房危情事故,特别是黑龙江哈尔滨利民学苑小区“4.27”私拆承重墙导致危楼险情事故。

1、严禁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监督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是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是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是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四是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是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建筑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 2 项,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二级”,则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

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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