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除安置房外,城中村改造应配建不低于10%保障房

DV现场 2025-04-01 23:50:54
3月3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指出,广州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周边业态、居住人口、职住平衡、租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丰富房源户型、增加套数供应,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助力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10%比例”)。

统筹解决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量

《意见》指出,以单独选址划拨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住房保障专营机构作为用地单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此外,以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执行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约定明确保障性住房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在商品房规划建设总量完成80%前,取得保障性住房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并办理移交手续。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指定的住房保障专营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接收管理。

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规划建设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设量的规划节余(以下简称“规划节余”),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配置。

《意见》指出,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资金平衡、规划限制等约束条件难以达成10%比例的建设量,应当确保至少达成5%比例的建设量并且相对集中建设(以下简称“确保建设量”),其余建设量由项目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通过在本项目复建安置区中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在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排、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利用各类节余的回迁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性房源转化等方式在三年内统筹补足(以下简称“统筹建设量”)。

对于确有困难无法达成确保建设量或者统筹建设量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

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节余以及各区通过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利用各类节余的回迁安置房或其他政府性房源转化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超过10%比例的建设量,可以抵扣项目所在行政区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量。

举例说明:如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规划建设复建安置纯住宅(不含住宅公服配套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出让用地上商品住宅(不含住宅公服配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

根据《意见》,一是要按照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应当建设保障性住房4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总建设量),其中5%即2万平方米为本项目确保建设量应当相对集中建设;二是另外的5%即2万平方米为本项目统筹建设量:可通过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8万平方米,另外区政府承诺的0.2万平方米,则通过其他商品住房地块配建或者收购商品房等方式,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年内补足。

引导安置区建设不低于20%的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村民自住需求、住房出租经营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做好复建安置区户型模数、户型组合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优化安置区规划建设方案、建筑设计方案。

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分别以相邻楼栋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确实不能整栋建设的,应当以连续楼层建设。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建设并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参照集中式公寓形式进行服务管理。

引导复建安置区用不低于村民、村集体住宅建筑面积的20%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倡导多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引导将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租赁住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机构整体市场化运营,或者将租赁住房以实物出资入股方式组建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以由市、区按照公共服务需要整租。复建安置区住房整租运营的,不影响产权人依法进行住房抵押、转让,或者按约定收回自住。

《意见》规定,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改造方案(含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复建安置区配置租赁住房的原则要求,做好规划、用地、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指标传导和审验。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南方+客户端,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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