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的不起诉与缓刑的十字路口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今年不少当事人就自身所面临的走私案应选择不起诉或缓刑的方向而向笔者咨询、寻求建议。不起诉或缓刑,一个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而另外一个则在审判阶段,在以往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前后递进的关系,当事人应先尽可能争取不起诉,若不成功再在审判环节争取缓刑。然而近年来部分案件的案情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导致在不起诉与缓刑并非一条大道上的两个节点,而是十字路口的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
首先,走私案件打击范围变大,以往对于团伙或单位走私一般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法人、股东实控人以及团伙的组织者及积极参与者,而现阶段的追究范围扩大,对于其中参与程度较轻的人员亦需要追究;其次,对税额相对较小的走私案打击力度变大,由于套代购、跨境电商走私等模式的兴起,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涉案金额较低的走私嫌疑人;最后,少捕慎诉政策下,走私案件的不起诉量增多。
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实践中存在较多涉案偷逃税额30万元以下,且被认定为从犯的当事人,对于他们而言一般应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起诉方向努力;但不起诉后的程序与起诉后的截然不同,导致当事人在此环节面临困难的选择。
一、走私案件的不起诉与缓刑区别
不起诉的情况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提及的不起诉仅为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下的不起诉情况,亦被称为罪轻不起诉。
对于涉案金额极低(大概为个人犯罪10万到30万之间)的当事人,若案件起诉到法院,最终的判决大概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对于其中被认定为从犯的当事人其退税加罚金等综合经济成本亦较大可能低于涉案的偷逃税额;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罪轻不起诉,依据程序规定需将案件退回海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此时的行政处罚金额计算依据一般为涉案的货值,作出行政处罚下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必然高于缓刑的情况。
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由于担心无法承担行政处罚的罚款,而放弃不起诉,选择接受缓刑。需明白,不起诉实际上系并未被定罪,换言之即不存在案底,而缓刑尽管无需前往监狱服刑,但实际上亦有案底伴随终身。由此亦能够理解当事人所作出的放弃不起诉而选择缓刑的决定是多么的艰难。
二、应如何进行选择
笔者认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积极追求罪轻不起诉的结果,原因如下:
首先,无犯罪记录的价值随着社会变迁将会越来越高。笔者所接触的涉及少税额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年纪较轻,系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以及希望从事副业,而选择了错误的路径。笔者认为当事人将来发展的空间还很大,不应因最终小案判缓而留有案底,影响整个人生。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诚信系统的建立,无犯罪记录、无案底将是所有人从事相关工作、行业的基础,此部分评价将会越来越重要,所以不能因眼前的得失而放弃不构成犯罪的机会。
其次,审查起诉阶段的退款有助于降低行政处罚的金额。根据笔者办理相关不起诉案件的经验,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会要求不起诉的同时进行补税以及退赔,目前较多的检察院要求的是退一赔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退赔后,当事人可以此作为后续行政处理从轻的理由,相关部门亦会对此进行考虑。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笔者认为若案件具有不起诉的空间,应积极进行争取。
三、目前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关于走私或违规的行政处罚案件,其依据主要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2023年出台的《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裁量基准》针对行政处罚设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同时针对普通货物、物品类型的案件有以货物价值比例、物品价值比例、漏缴税款比例等罚款参考依据。
《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走私行为,应当依法并处罚款。换言之若走私行为属一般、从轻、减轻的情况下,是可以不进行罚款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情况,利用刑事环节的从轻、减轻认定,结合《裁量基准》第二章裁量阶次的相关规定,为自身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寻找理由及空间。
四、辩护的必要性
对于涉案偷逃税额极低的当事人而言,其所面临的诉讼程序实际上有两个,分别是刑事方面的审查起诉以及行政方面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刑事方面的认定可有助于后续行政环节的阶次划分,如自首情节对应主动交代相关走私事实、从犯情节对应多个行为人的作用划分等;同时如前所述审查起诉阶段所缴纳的各类型款项,亦可以作为后续尽可能降低处罚金额的抗辩依据。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同时,尽可能积累对自身行为定性有利的认定及情节,如一定程度降低偷逃税款、排除自身并未参与的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