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这么“拽”!法律教你不可“随心所欲”

苏北三匹马 2024-06-20 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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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哪里下就得在哪里下,不然谁也不想走……”脚踹客车门,推搡驾驶员,抢拽方向盘……这名乘客获刑又受罚,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徐某乘公交车行驶至326省道马厂段,要求立即停车,称自己要下车,因车辆未在规定停车点,驾驶员周某未按徐某要求的地点停车,徐某怒火中烧,遂与周某发生争执,先用脚踹车门与铁皮投钱箱,又上前推搡周某,并抢拽方向盘,致公交车紧急停车,后从窗户跳下车,逃跑受阻后,对周某拳打脚踢,连扇巴掌,周某嘴部、鼻部、胸口等多处受伤。

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控驾驶操控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驾驶员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等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新罪名,旨在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出行安全。法官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文明乘车,安全无儿戏,司乘矛盾发生后要迅速冷静,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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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三匹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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