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个女人去趵突泉玩耍,给水池当中的鱼投放鱼食,一男人来取水,发现后进行制止,说池子当中的水是用来饮用的。女人十分生气,怒斥:池中水是公用的,也可以投放鱼料。一个女人去了位于济南的趵突泉游玩,由于这名女人在家里养了许多的金鱼,经过一家鱼食店的时候,买了一些鱼料,打算等自己回了家,用这些鱼食来喂自己养的鱼。
这时候,当她经过一个清澈的水池,里面有小鱼自由游动,女人看到这些鱼十分高兴,这位女人便把鱼料放到了水池,看到鱼儿欢快地吃着自己投喂的鱼料,女人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然而,女人本是想做一件好事,也并没有想对景点造成任何不便,却没有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全都出乎这名女士的预料。自己明明好心,但是却像做了坏事一样,让这名女士直接恼火了,事情是这样的。恰好此时,景点当中的一个执勤保安来到这里,发现女人的行为于是立马前来对其进行制止。保安说明鱼池当中不可以进行投喂,是违反规定的。然而,这个女人不听规劝,还说这里并没有明确指示,说不可以喂鱼。女人没有听从这名保安的劝说,继续我行我素,在池子里面进行鱼料的投喂。可是保安劝说无果,这时又有另一名男士来取水,看到这种情况正义心爆发,于是阻止该女士的行为。
然而,女士仍然没有悔意,再次表示没有任何规定说不可以喂鱼,声称自己位于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也没有错误。来取水的男士则说,游客们经常在这边进行取水,私自到水池里对鱼儿进行投喂是一件错误的事情。然而女士并不服,认为只不过是放些鱼食,怎么可能把水污染,认为保安和这名多管闲事的男人都太小题大做了。这名男士听到女子的说法,一气之下便拿起一个水桶,用桶打了水,态度强硬的对这个女人说:要是认为你在里面放了鱼食,对水没有造成污染,那你就品尝一下这水吧。女人反而也来劲了,表示自己愿意喝就喝,不愿意喝就不喝,凭什么你让我喝我就喝,为什么听你的,我就是喂鱼料,怎么了?不止这样,女人还声称让男人赶紧去报警吧,让民警来评评理,看看自己有没有犯法。很快,双方的争执就引来了许多游客的围观。
游客们也上来纷纷劝阻,各说各有理,有人认为,无论在任何景点都有各自的规矩,如果今天有人想喂鱼就喂鱼,明天有人想扔面包就扔面包,那么,环境的清洁由谁来保证呢?到了任何景点都应该遵守景点的规定,特别是在一些风俗特别严明的地区,只有这样才能够给所有的景点促进一个文明环境。当然,也有人站在女士这一边,认为她是出于好心,是对于环境和鱼儿的喜爱,并不是为了扰乱环境。但也有围观群众认为是游玩的女人不太了解景点的规定,因此是不小心喂鱼的,而且她也没有坏心思。
只是后来被多人进行阻止,也明白了不可以投喂的禁忌,但是她仍然一意孤行,不肯悔改,这也是这名女人实在太没教养。1、每个地方的风俗都不太一样,身为前来游赏的游客,一定要对当地的规定以及民俗尊重。那么,事件当中的这个女人进行鱼食投喂,这种行为构成违法吗?《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时,要以发生的事实为主要依据,并且根据违反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危害程度来进行处理。
在这起事件当中,女子在景区游玩往鱼池当中进行投喂,并没有主观恶意,也并没有打算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游客产生冲突。因此,投喂鱼食的行为并不违法,毕竟在鱼池旁边也并没有相应的警示牌,作为景区也应当设立警告牌。2、在明确得到景点工作人员的劝阻以及解释之后,女人仍然大声喧哗,我行我素。女人的行为需不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以及对公共安全造成妨碍,对社会管理造成干扰,具有一定的社会方面危害性,可以根据刑法以及治安管理条例来追究责任。在此次事件当中,女人在著名景点进行现场秩序扰乱,在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和解释仍然不听的情况下,执意妄为已经造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以及继续吵闹,女子的行为其实已经开始违法了。
3、在公共场合游玩的时候,应当如何注意,不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恶意扰乱大型社会群众之间的社会生活秩序,可以处以警告以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比较严重,可以处十日的行政拘留,并500元罚款。扰乱行为包含像某些特殊场所投掷一些杂物、不听劝阻、以及扰乱大型社会活动的各种行为。因此,大家出门游玩一定要注意不同景点的风俗以及规定。假如自己违反规定,应当及时止损,千万不要为了一时面子而和工作人员起争执,这样不但会造成社会活动的危害,还有可能为自己带来拘留的处罚。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