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套代购”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因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 13218899.2 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可追溯至 2021 年 2 月,被告人房某某在海南开始从事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违法活动。起初,他从广西北海组织“人头”到海南帮其代购离岛免税商品,并通过本人及林某、房某彤、詹某华、刘某飞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或银行卡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随后销售牟利。
2021 年 3 月,房某某与李某某展开合作。房某某负责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挑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联系买家、支付货款和接收销售回款等;李某某负责支付货款、集货、邮寄免税品给深圳或广州的买家以及接收销售回款,具体出资比例不固定,销售后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2021 年 12 月,朱某某(另案处理)加入房某某与李某某的合作。三人约定,房某某、李某某负责出资、到免税店支付货款、带“人头”提货过海等,房某某还负责销售套购的电子产品及接收该部分的销售回款;朱某某负责出资、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运输免税品、销售套购的香化品、接收该部分的销售回款、给司机支付报酬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由房某某和朱某某商定,账目由朱某某制作,朱某某与房某某对账,后期朱某某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与房某某对账,之后房某某再与李某某对账。期间,房某某雇佣林某(另案处理)为其打工,月薪 10000 元,主要负责运送套购免税商品给买家,有时还帮助房某某支付货款。
2021 年 7 月起,被告人孔某和邝某某开始与房某某合作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合作分工为:房某某负责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挑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联系买家、支付货款、接收销售回款等;孔某和邝某某负责支付货款、集货及使用自己的车辆送货至深圳或广州买家处,孔某有时也接收销售回款。三人具体出资比例不固定,销售后利润平均分配,账目由邝某某制作,然后与房某某、孔某对账。
经海口海关核定,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6 月,房某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 52676244.04 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 8440002.3 元。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李某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完税价格共计 16224550.24 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 2821964.22 元。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孔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完税价格共计 7235407.04 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 1035940.4 元。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邝某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完税价格共计 6316893.44 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 920992.28 元。
房某某在套购免税商品过程中,除自行组织“人头”套购外,还与李某某合作,以及与李某某、朱某某三人一起合作。期间,房某某又与孔某、邝某某二人合作,并雇佣林某为其支付货款。因此,李某某、孔某、邝某某、林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套购免税商品数额及偷逃应缴税款,均应计入房某某套购免税商品的总额及偷逃税款中。综上,房某某本人及与他人合作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 82453094.76 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13218899.2 元。
李某某与房某某合作套购免税商品 61 次,该期间房某某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共计 20022757.32 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 3143668.93 元,均应计入李某某的套购免税商品的总额及偷逃税款中。综上,李某某本人及与他人合作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 36247307.56 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5965633.15 元。
孔某、邝某某与房某某合作套购免税商品 7 次,故该期间房某某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共计 1215323.15 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 217870.75 元,均应计入孔某、邝某某的套购免税商品的总额及偷逃税款中。综上,孔某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 8450730.19 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1253811.15 元;邝某某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 7532216.59 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 1138863.03 元。
2022 年 6 月 14 日,被告人房某某被抓获;同年 6 月 17 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同年 8 月 8 日、12 月 1 日,被告人孔某、邝某某主动到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庭审中,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表示愿意将其在侦查阶段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直接转为罚金,上缴国库。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孔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 25 万,被告人邝某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 20 万。为此,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对其二人适用缓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房某某、李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 13218899.2 元、5965633.15 元,数额特别巨大;孔某、邝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 1253811.15 元和 1138863.03 元,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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