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申请EB-1C绿卡,警惕竹篮打水一场空

蒋百庚说美移 2024-07-09 18:08:5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持续发展,不少国内企业希望能开发美国市场。不管是想要去美国投资创业、打造国际化大品牌的产品,亦或是想要在亚马逊开一个店铺,都有必要首先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有些申请人会有疑问,是否成立了美国公司就能申请绿卡了?

答案当然没有那么简单,美国作为一个传统移民国家,每年吸引着数以万计的家庭想要移民和定居。相比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而言,美国绿卡的申请是远远没那么容易的。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有了一家公司,想要申请美国绿卡的话,可以了解一下EB-1C跨国公司高管/经理移民。

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的EB-1C,是针对跨国公司企业高管和经理申请绿卡的移民渠道。申请人需要证明在美国的海外公司过往3年内有连续1年以上的高管经验,未来受雇于其关联的美国公司继续行使高管职能,就可以通过EB-1C的方式来申请绿卡。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本来在其他国家/地区有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也有计划成立一家美国公司,就有机会申请绿卡。

当然,EB-1C绿卡申请并非易事。申请人需要通过公司的规模和过往经验背景突出其“高管资质”,并且未来在美国公司也要继续行使高管职能。这里对申请人和美国境内/境外公司都有一定门槛,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通常情况下,EB-1C受益人一般都是先申请L1工作签证先登陆美国。L1签证即跨国公司经理签证,是签发给被其中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人员。L1签证分L-1A和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但是,律所也要提醒所有申请人:EB-1C受益人首次申请L1签证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通过,一些不负责任的中介就抓住这一点大肆忽悠,宣称这种移民方式是如何的安全,L1申请成功率多么高。然而,移民局常常是先发给一年的签证,待到一年期满申请延期的时候,移民局就会要求申请人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明——例如业务状况的证明,收入证明,员工的工资单,报税单等等。如果申请人是通过非专业机构提供的造假的方式申请到首次L1签证的,在一年满期申请延期的时候,往往会被移民局驳回请求,变成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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